第9章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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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少陰

  《春秋傳》晉侯問伯瑕曰:何謂辰?對曰:日月之會是謂辰。辰,時也。愚謂:自十一月至十月,子至亥也。言日月聚會有時,故以辰言之。在天為二十八宿,舉目可見,故以星言之。但其流行於四時八節,有氣無形。散布於太空,似有形而無可執著者,皆辰為之也。

  邵子曰:辰是那天上星,分為十二段底即十二辰,天壤也。

  日月星辰1自是四件,此說辰者,謂一辰各有幾度。謂如日月宿於角幾度月即所宿處是辰。故曰:日月所會謂之辰。為相氏曰:若指星體而言,謂之星。日月會於其星,則名宿名辰名次名房名合。若不據會宿,則指星體而言星也。《尚書精義》曰:天極謂之北辰,五緯有辰星,又有十二次,日辰。

  又曰:辰數十二,日月交會謂之辰。辰,天之體也,無物之氣也。

  張氏曰:辰,十二從地數也。無物之氣不可見,因日月之會而見。以不可見故為陰,天之陰者,天之體。天之所以立也,從地數者天之地也。

  又曰:陰中之陰,辰也,天壤也。氣一而已,主之者乾也。

  辰者無物之氣,天之體。故日天壤,辰之於天是也。辰者,天之體。土者,地之體。辰者,無物之氣不可見。以星觀焉,知其廓然太虛能容物也。土者,有形之物可見。以山觀焉,益知其能負物也。土為大物,辰為太虛,日月星辰託焉。辰雖不可見,天晝夜常見,故不用之一,用之所宗也。

  又曰:辰至日為生,日至辰為用。蓋順為生而逆為用。

  辰至日者,言天左行為順,布氣生物。日至辰者,言日右行為逆,變氣用時。故時可逆推,物又順成。子雲曰:巡乘六甲,與斗相逢,言天日之相應也。

  又曰:星為日餘,辰為月餘。

  日為陽精,天之靈魂。月為陰精,天之氣魄。星為陽之餘精,辰為陰之餘氣。故星者天之神,辰者天之體。日月在天,如人之真心命門,陰陽之本也。五星如人五臟,諸星如人支骸精血。辰之於天,則人之體魄是也。

  又曰:天有日月星辰與天為五。地有五行,金木水火與地為五。辰陽中陰不可變,故一日十二辰,不可見也。

  辰者,天之體。辰之於天,猶土之於地。天主用,有神焉?辰不可以盡天,非若土即可以盡地。辰之外別名天,土即所以為地也。漢上曰:月生於日之所照,眾星被耀,因水轉光。三辰同形,陰陽相配,其體則辰也。

  又曰:天以一而變四.。四者有體,而一者無體。

  張氏曰:日月星辰,以成天體。四成則太極之體,退藏於四者之問而不可見。所以日月星辰與天而五,除日月星辰則無天。四者有體,所以成形。一者無體,退藏於密。言五者,必歸之天。言十者,必歸之地。五當無極,十當為有之2極。亦曰:除3一而無四也。天之體數四,不用者一。天辰不見者,辰為天體,而不可見也。其色蒼蒼,其形渾渾,四者之中,惟日月星柴然可見。是知五者存一以為體,故用四。四又存一以為體,故用三。如此,則五為無體之一,以況自然。辰為不用之一,以況道。《太玄》以一元統三方,曰天地人。亦此意也。一時止三月,一月止三十日,皆去其辰數。一時本四月也,止用三。一月本四十日也,止用三十。皆去其辰之一,三用一不用。天有三辰,天三地四,天兼地之餘,地有四行。分而用七。所以天辰不見,地水4常潛。

  朱子曰:空無星處謂之辰。

  愚按:《易》係言天數五,邵子言天象者四。四自何來,本於一陰一陽而已。一陽分為二,則有太陽少陽之象,是為日星。一陰分為二,則有太陰少陰之象,是為月辰。日月星辰,所以為天之四象,缺一不可。今邵子既謂辰為天體,朱子又謂辰是無星處而不動。如此,則一辰而分兩用。既為少陰,又為天體。可乎?曰:非也。天數本有五,一為無極,四?為四象。四象之中,又體一而用三。少陰反為體,而日月星所由麗也。其曰:辰空無星者,辰本渾淪無逵不可窺度,是為體之極。聖人因其日月所會之處,而以辰名之爾。故無體之中,無象不包。其不動,而在北為極星之樞者,則曰北辰。然則少陰為辰,固為天體。而北辰居天體之中,又為十有二辰之主也。故以辰辨方,曰十二次。以辰兼星土,曰十二野。以辰兼十二子十二歲,十有二月係焉,皆辰也。舉宇宙之閒,洪纖高下,莫不各囿於其中矣。詳見下篇。

  天樞

  維北有辰,為紐5為樞。居中不動,旋斗杓於外,以建四時,齊七政也。《西志》曰:中官天極星,其一明者,太一之常居也。愚謂:一者氣數之始,物無然。既常居者,居中不動之義也。《束志》曰:北辰星合6元垂曜建帝形,運\機授度張百精,三階九列,斗衡太微,攝提之屬百二十官,二十八宿各布列,下應十二子。天地設位,星辰之象備矣。愚謂:曰合,曰垂,曰建,曰運\,曰授,曰張,曰屬,曰布與應九字爾,最宜玩味。蓋言辰極無不包括天地星辰之象於其中,故曰備矣。舍為元氣,散為星曜,張為百精,建為斗衡,班固曰攝提。直斗杓所指,以建時節,故亦曰天樞焉。二十八宿,即布列於十二辰者。十二辰,即統於北辰者。故曰:居其所而眾星共之。《爾雅疏》謂:斗杓所建,以正四時,故謂之辰。北辰,即總十二辰在其中。斗杓,即指十二辰者。傳記多言北斗,不言北辰者,以辰居中無為,藏諸用也,故無迸可指。可指而言者,斗杓所建而已。其言北斗,則北辰可知。

  程子曰:北辰自是不動,便為氣之主,為星之最尊也。故眾星四面環繞而歸向之。

  愚嘗參酌先師之論,而得其說曰:北辰不動,為天之樞。朱子曰:綠人取此為極,不可無箇記認。所以就其旁取一小星,謂之極星。問:極星動不動?曰:也動,只是他近那辰處,雖動不覺。今以管窺極星,見其動去,只在管裹面,不動出去。向來人說北極不動。至宋時,人方推得是北極只在北辰邊頭,而極星依舊動。舊說皆以絲星即天極,在正北為天心不動。今驗天極,亦晝夜運\轉。其不移處,乃在天極星內一度有半。故渾象扛轂正中,置之不動,以象天心也。愚按:北極五星,在紫微垣中。北頭一星,在天心。四方去各九十一度。九十一度天者,四九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。四方輻奏將來,辰星居中,即北頭一星之內,無星處是也。眾星咸共者,北辰在天為天之心,猶心在人為身之主。手足耳目,血詠膚體,無一不關也。世無非人也,而人君南面以為之主。天體無非辰也,北辰居中,以為之主。以至周天之度,萬有之夥,莫不脈絡於是。是則不動之辰,以為韋動之本。故曰:無形者,有形之統。不用之一,即無極之極,降而在我者也。嗚呼!精矣。

  朱子曰:北極為天之樞,以其居中,故曰北極。南極在地下中處,南北相對,天雖轉,地卻在中不動。天形如鸚子旋轉,極如一物橫亙其中,兩頭抨定。一頭在北上,是為北極。一頭在南上,是為南極。太一如帝座在紫微者,故有北辰之號。是中問無星處些子不動,綠人要取此為極。如輪之轂,如磴之臍,天圓繞地,左旋不息。惟此其樞軸不動之處,則在南北之兩端焉。

  南極低入地下三十六度,故周回七十二度之中,常隱不見。《唐書》說:有人至海上,見南極下有數大星,甚明。亦在七十二度之內。北極高出地上三十六度,故周回七十二度,常見不隱。北極之星,正在常見不隱七十二度之中。常居其所不動,其旁則經星隨天左旋。日月為緯,右轉更迭,隱見若環繞而歸向之。唐一行謂:大約南北相去八萬餘里。南林邑國,北極高十七度。安南都護府,北極高二十一度。其餘州不同。大7史南說…等至海中,南望老人星下,眾星燦然,皆古所未名。或問:南極見,老人壽。星則是南極也。解見朱子答曰:南極不見,是南邊自有一箇老人星。南極高時,解浮得起來。

  太一是帝座8,如人主之居北極。如帝都在紫微者,在七十二度,常見不隱之中。故有北辰之號。

  《前志》言:天極其一明者,太一常居。太一天皇,大帝北辰,以起節度,亦為紫微官。天帝居中,紫之言,此中之言官。此官之中,天神圖法,陰陽開闔,皆在其中。朱子曰:此辰常居其所,天形運\轉,晝夜不息,而此為之樞。如輪轂磴臍,雖欲動而不可得,非有意於不動也。朱漢上曰:辰為天樞,而不動之處猶在。極星之下,聖人言居其所日北辰。而占天者,鈴日極星之下者,詳略異也。

  或問:北辰之為天樞,何也?曰:天圓而動,包乎地外。地方而靜,處乎天中。故天之形,半覆地上。,半繞地下,而左旋不息。惟此為不動,而謂之樞焉。其他諸星,則與二十八宿,同一運\行。

  朱子答曰:若太微之在翼,天市之在尾,攝提之在亢,其南距赤道也甚近,其北距天極也甚遠。則固不容於不動,不免與經星同其運\行。故其或束或西,或隱或見,各有度數。仰而觀之,蓋無頃刻之或停也。今曰:與其在紫微者,皆居所而為不動者。四則是一天而四樞,一輪而四轂,一磴而四臍。分寸一10移,則其為輻裂而瓦碎也,無日矣。若之何,而運\動之無窮哉。胡五峰說:有三箇極星不動,殊不可曉。若以天運\,譬如極盤,則極星只是中問蒂子,所以不動。若是三箇不動,則不可轉矣。

  西山蔡氏問曰:極星只在天中,束西南北皆取正於極。而極星皆在其上,何也?朱子無以答。後思之曰:只是背坐極星。極星便是北而南,則無定位。

  《公羊傳》曰:北辰日大辰,常居其所。迷惑不知束西者。視此,永嘉鄭氏曰:北極居天之中,而常在人11北,以天形北傾也。或曰:斗杓可指束西,而辰則無為日觀。其所指,則知辰之所在。《書傳》曰:日月天之使也,星辰天之期也。一左一右,更有經緯。蓋自斗杓之所如12言之,則謂之建。自日月之所會言之,則謂之辰。斗柄左移,日月右徙,故辰與建常相合焉。月行及日,會而為辰。辰本無體,兼星而見,故天正之吉。辰在星紀,自北而西,則地正之於天,玄桿以13正之於豕韋。而西陸之降婁大梁實沈,南陸之鶉首鶉火鶉尾,束陸之壽星大火析木,其朔月可知也。《春秋外傳》所謂:日月底于天廟者,言建寅之月。辰在課訾,建亥之月。辰在天漢,日月會于龍朧。蓋因朔月之所在以知辰,因辰之所合以知斗之建焉。愚按:斗杓與北辰相脈絡,北辰為十二辰之統,斗杓則指十二辰者也。又《公羊傳》謂:大火為大辰,此則夾鍾生於房心之氣,為天帝之明堂,亦日天官。非北辰之大辰比也。如正月建寅,辰在束北。日月卻會西北之亥,氣便相應者,以寅與亥合也。日月都是如此14。斗每月所指辰日建斗。第一星為魁,四為衡,七為杓。用昏建者,杓屬陰,夜半建日衡,居平三建者,魁屬陽。歷家以建除滿平定,執破危成收開閉,几十二日,周而復始,觀所值以定吉凶。每交一月,節鈴疊兩值日。如正月寅日,值建二卯三辰之類,與斗杓所指相應。

  《易傳》曰:大衍之數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,一者太極也。(漢馬季長云:《易》有太極,謂北辰也。太極生兩儀,兩儀生日月,日月生四時,四時生五行,五行生十二月,十二月生二十15四氣。北辰居中不動。)

  或難之曰:如此則太極有此北辰之可指。周子無極而大極,恐無此。愚應之曰:太極無聲無臭,是至微之中而有至顯之理。北辰至中至極,是有象之中而寓至微之理。體用一原,顯微無間。故北辰居中不動,而能生兩儀,日月四時五行十二月二十四氣也。太極靜極而動,而能生兩儀四象八卦,一物各具一太極也。天之北辰微有象,象夫子之太極。夫子之太極,故16無象而象。天之北辰,北辰為氣之宗,而理行其中。太極為理之宗,而氣行其中。是或一道也。

  邵子曰:天渾渾於上,而不可測也,故觀斗數以占天。斗之所建,天之行也。魁建子,杓建寅,星以寅為晝也。斗有七星,是以晝夜不過七分。

  張氏曰:星以寅為晝者中。星以寅為旦,戌為昏。日以卯酉為中,則十二分而用七。星以寅戌為限,則十、分而用七矣。愚演之曰:天道左旋,以辰為體。無物之氣,不可見已。渾渾之中,惟星可指。日月五星,從地右行。斗杓所建,四時以平。大衍五十,一為太17極。四十有九,是為七七分而用之,各有所入。一為天體,一為七政,一居中央,是為北斗。四列四方,是為七宿。蓋天地四方,以斗為樞。天運\四時,自斗而指。斗正則時正,時正則斗正。故歷有差法,斗無差度,善治歷者,質諸斗而已矣。

  北斗七星在太微,北魁四星為縱璣,杓三星為玉衡。斗人君之象,號令之主也。輔星輔于開陽,佐斗成功,丞相象也。

  一至四為魁,五至七為杓。一日天樞,二日縱,三日璣,四日權,五日玉衡,六日開陽,七日搖光。樞為天,天子象,陽德也。城為地,女主象,陰刑也。璣為人,日令星,主火。權為時,日伐星,主水。玉衡為音,日殺星,主土。開陽為律,日危星,主木,主天倉五穀。搖光為星,亦日應星,主金。輔一星,輔于開陽,所以佐斗成功,主危正矯不平。或問曰:斗有七星,并輔星為八。星家又謂斗有九星,主九州,何耶?或又謂:《天官書》言孟課攝提。攝提者,星名。隨斗杓所指,以建十二月。以此星而足為九,可乎?日此無明證,不可從也。張平子妙於知天,言北斗與四官星,共為五七,則七星為斗,確乎不可增也。瞽史之學《易》,流於誕。五。儒寧缺疑可也。歐陽子曰:天人之際,遠矣。使一藝之士,布算積分,舍經從史,以求合焉,不亦艱哉。

  《天官書》曰:所謂漩璣玉衡,以齊七政,杓擔龍角,衡殷南斗,魁枕參首。《前志》曰:用昏建者杓,杓自華以西南。夜半建者衛,衡殷中州河濟之問。旦建者魁,魁海岱以東地18也。擔,連也。龍角,天田也。東七宿共為龍形。殷,中也。玉衡居中,南北之斗相殷也。杓斗之尾星第七也,尾為陰,昏陰位,故主西南。衡星居中,昏杓建於寅。夜半.衡,亦建於寅也。魁斗之首星屬陽,故主束北,所以斗杓連束方龍角之星。

  《要義》曰:斗所建,地上辰。辰所會,天上次。斗與辰合。

  按:斗柄所建十二辰,而左旋日體十二月,與月合宿而右轉。但斗之所建,建在地上十二辰,故言子丑之等。辰者,日月之會,會在天上十二次,故言課訾降婁之等。以十二律,是候氣之管。聲之陰陽各有合,如黃鍾十一月建子,合大呂十二月建丑之類。是斗與辰合宿,而成日月之會。

  斗星亦隨天運\轉。

  孔氏曰:斗星一日一夜,亦隨天轉過一周,而行天一度。聖王觀斗所建,命其四時,以分十二月之會。

  《詩》曰:維北有斗,西柄之揭。朱子曰:北斗,常見不隱者也。南斗,柄固指西。若北斗而西柄,則亦秋時也。

  董氏曰:斗四星,其方為斗,三星為柄,垂而下揭。斗隨天旋轉,四時各有吵界。故《春秋傳》曰:斗有環域是也。李子堅曰:北斗為天喉舌,.斟酌元氣,運\平四時。《太玄》亦曰:陰質北斗,夜則測陰。言陰夜質,正於北斗,以歷日月,定時成歲也。又北極與南極相對,是為樞星。南隱北見,人多舉其見者言之,以其居天之中故也。北斗之星七,其數奇。對南斗、之星六,其數偶。是天亦如此巧也。

  《傳》曰:辰在斗柄,日月會南斗是也。其星亦分南北。南二星日大梁,中二星日天相,北二星日天府庭也。斗星盛明,王19道和平。劉向曰:北斗貴星,君象也。

  1『辰』,原作『馮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  2原脫『之』字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補。

  3原脫『除』字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補。

  4『水』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『火』。

  5『紐』,原作『紹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  6『合』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『含』。

  7『大』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『太』'。

  8『座』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『坐』。

  9『上』,原作『二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  10『一』,原作『不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  11『人』,原作『入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  12『如』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『加』。

  13『楞以』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『龜人』。

  14『此』,原作『北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  15『十』,原作『古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  16『故』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『本』。

  17『太』,原作『大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  18『地』,《四庫全書》本作『北』。

  19『王』,原作『五』,據《四庫全書》本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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