皇朝经世文续编_2

第38章 鹽課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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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章 鹽課11

皇朝经世文续编_2 盛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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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朝经世文续编_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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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論加鹽釐書

  吳嘉賓

  來諭各卡利獘。每難周知。近因試運\南鹽。復添加釐緝私等事。鄰私本宜禁斷。改辦伊始。但將釐稅加重。俾利薄思退。仰見措施有漸。其不思疏通淮引。禁斷鄰私。而但以加重釐稅為務者。皆委員之過。蓋委員之意。以為先令鄰鹽稅重利薄。不知淮鹽未到。徒重稅鄰鹽。小民但以食貴食淡為慮。謂官府但與肩販爭利而已。豈所謂媚民而使之從耶。嘉賓之意。總以淮鹽先行運\岸為主。若淮鹽到岸。鹽好價平。民間願食者多。閩鹽自阻。淮鹽自通。但嘉賓前議。以鹽本艱難。眾情疑惑。故欲先鹽後價。以便試行。或省局先就建郡撥商立子鹽店。稍加津貼。而令州縣設法督銷。來諭又謂計口授鹽。事多紛擾。以宋紹興事及黃山谷詩為證。鄙意則謂事之能行與不能行。在其人而已。其人如不肖。雖今日明公所定章程。能保無騷擾乎。現在各城鄉市集。皆有售食鹽店舖。用之為官則官。舍之為私則私。若令商販自行交易。而馭之以一定之法。自可無擾。朝令夕更。官吏又不時檢察。則名為杜獘。而實則擾民矣。利不求盡興。獘不求盡革。古人有言。法去其太甚者而已。至哉言乎。謹就來示章程各條內。以鄙意求其無悖章程。而可試行至敝郡。以杜鄰私而免滋事。或他郡無獘。即不必如此。亦不必令其截趾適屨也。

  議撫建鹽引與閩通銷稟

  首煥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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