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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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惟王建国,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,设官分职,以为民极。乃立秋官司寇,使帅其属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国。刑官之属:

  大司寇,卿一人。小司寇,中大夫二人。士师,下大夫四人。乡士,上士八人、中士十有六人。旅,下士三十有二人、府六人、史十有二人、胥十有二人、徒百有二十人。

  遂士,中士十有二人、府六人、史十有二人、胥十有二人、徒百有二十人。

  县士,中士三十有二人、府八人、史十有六人、胥十有六人、徒百有六十人。

  方士,中士十有六人、府八人、史十有六人、胥十有六人、徒百有六十人。

  讶士,中士八人、府四人、史八人、胥八人、徒八十人。

  朝士,中士六人、府三人、史六人、胥六人、徒六十人。

  司民,中士六人、府三人、史六人、胥三人、徒三十人。

  司刑,中士二人、府一人、史二人、胥二人、徒二十人。

  司剌,下士二人、府一人、史二人、徒四人。

  司约,下士二人、府一人、史二人、徒四人。

  司盟,下士二人、府一人、史二人、徒四人。

  职金,上士二人、下士四人、府二人、史四人、胥八人、徒八十人。

  司厉,下士二人、史一人、徒十有六人。

  犬人,下士二人、府一人、史二人、贾四人、徒十有六人。

  司圜,中士六人、下士十有二人、府三人、史六人、胥十有六人、徒百有六十人。

  掌囚,下士十有二人、府六人、史十有二人、徒百有二十人。

  掌戮,下士二人、史一人、徒十有二人。

  司隶,中士二人、下士十有二人、府五人、史十人、胥二十人、徒二百人。

  罪隶,百有二十人。

  蛮隶,百有二十人。

  闽隶,百有二十人。

  夷隶,百有二十人。

  貉隶,百有二十人。

  布宪,中士二人、下士四人、府二人、史四人、胥四人、徒四十人。

  禁杀戮,下士二人、史一人、徒十有二人。

  禁暴氏,下士六人、史三人、胥六人、徒六十人。

  野庐氏,下士六人、胥十有二人、徒百有二十人。

  蜡氏,下士四人、徒四十人。

  雍氏,下士二人、徒八人。

  萍氏,下士二人、徒八人。

  司寤氏,下士二人、徒八人。

  司烜氏,下士六人、徒十有二人。

  条狼氏,下士六人、胥六人、徒六十人。

  修闾氏,下士二人、史一人、徒十有二人。

  冥氏,下士二人、徒八人。

  庶氏,下士一人、徒四人。

  穴氏,下士一人、徒四人。

  耣氏,下士六人、徒八人。

  柞氏,下士二人、徒二十人。

  藄蔟氏,下士二人、徒二十人。

  哲簇氏,下十一人,徒二人。

  翦氏,下士一人、徒二人。

  赤犮氏,下士一人、徒二人。

  蝈氏,下士一人、徒二人。

  壶涿氏,下士一人、徒二人。

  庭氏,下士一人、徒二人。

  衔枚氏,下士二人、徒八人。

  伊耆氏,下士一人、徒二人。

  大行人,中大夫二人。

  小行人,下大夫四人。

  司仪,上士八人、中士十有六人。

  行夫,下士三十有二人、府四人、史八人、胥八人、徒八十人。

  环人,中士四人、史四人、胥四人、徒四十人。

  象胥,每翟,上士一人、中士二人、下士八人、徒三十人。

  掌客,上士二人、下士四人、府一人、史二人、胥二人、徒二十人。

  掌讶,中士八人、府二人、史四人、胥四人、徒四十人。

  掌交,中士八人、府二人、史四人、徒三十有二人。

  掌察,四方中士八人、史四人、徒十有六人。

  掌货贿,下士十有六人、史四人、徒三十有二人。

  朝大夫,每国上士二人、下士四人、府一人、史二人、庶子八人、徒二十人。

  都则,中士一人、下士二人、府一人、史二人、庶子四人、徒八十人。

  都士,中士二人、下士四人、府二人、史四人、胥四人、徒四十人。家士亦如之。

  大司寇之职,掌建邦之三典,以佐王刑邦国,诘四方。一曰,刑新国用轻典;二曰,刑平国用中典;三曰,刑乱国用重典。以五刑纠万民:一曰野刑,上功纠力;二曰军刑,上命纠守;三曰乡刑,上德纠孝;四曰官刑,上能纠职;五曰国刑;上愿纠暴。以圆土聚教罢民,凡害人者,寘之圆土而施职事焉,以明刑耻之,其能改过,反于中国,不齿三年。其不能改而出圆土者杀。以两造禁民讼,入束矢于朝,然后听之,以两剂禁民狱,入钧金。三日,乃致于朝,然后听之。以嘉石平罢民,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,桎梏而坐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重罪,旬有三日坐,期役;其次,九日坐,九月役;其次,七日坐,七月役;其次;五日坐,五月役;其下罪,三日坐,三月役,使州里任之,则宥而舍之。以肺石达穷民,凡远近茕独、老幼之欲有复于上,而其长弗达者,立于肺石三日,士听其辞,以告于上,而罪其长。正月之吉,始和,布刑于邦国、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刑象。挟日,而敛之。凡邦之大盟约,莅其盟书,而登之于天府,大史、内史、司会、及六官,皆受其贰而藏之。凡诸侯之狱讼,以邦典定之。凡卿大夫之狱讼,以邦法断之。凡庶民之狱讼,以邦成弊之。大祭祀,奉犬牲;若禋祀五帝,则戒之日,莅誓百官,戒于百族。及纳亨,前王祭之日,亦如之。奉其明水火。凡朝觐、会同,前王,大丧亦如之。大军旅,莅戮于社。凡邦之大事,使其属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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