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章 象数易理篇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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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周易卦数

  干,一;兑,二;离,三;震,四;巽,五;坎,六;艮,七;坤,八。

  五行生克

  金生水,水生木,木生火,火生土,土生金;

  金克木,木克土,土克水,水克火,火克金。

  八宫所属五行

  干、兑,金;坤、艮,土;震、巽,木;坎,水;离,火。

  卦气旺

  震、巽木旺于春,离火旺于夏,干、兑金旺于秋,坎水旺于冬,坤、艮土旺于辰戌丑未月。

  卦气衰

  春坤、艮,夏干、兑,秋震、巽,冬离,辰戌丑未坎。

  十天干

  甲乙东方木,丙丁南方火,戊己中央土,庚辛西方金,壬癸北方水。

  十二地支

  子水鼠,丑土牛,寅木虎,卯木兔,辰土龙,巳火蛇,午火马,未土羊,申猴金,酉金鸡,戌土犬,亥水猪。

  八卦象例

  干三连,坤六断,震仰盂,艮覆碗,离中虚,坎中满,兑上缺,巽下断。

  占法

  《易》中秘密穷天地,造化天机泄未然。

  中有神明司祸福,从来切莫教轻传。

  玩法

  一物从来有一身,一身还有一乾坤。

  能知万物备于我,肯把三才别立根。

  天向一中分造化,人于心上起经纶。

  仙人亦有两般话,道不虚传只在人。

  卦以八除

  凡起卦不问数多少,即以此数作卦数,过八数即以八数递除。一八除不尽,再除二八,三八,直至除尽,以余数作卦。如得八数整,即坤卦,更不必除也。

  爻以六除

  凡起动爻,以重卦总数除六,以余数作动爻。如不满六,止用此数为动爻,不必再除。如过六数,则除之一六,不尽再除二六、三六,直至除尽,以余数作动爻。若一爻动,则看此一爻,是阳爻则变阴爻,阴爻则变阳爻。取爻当以时加之。

  互卦起例

  互卦只用八卦,不必取六十四卦名。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第六爻,以中间四爻分作两卦,看得何卦。

  又云:乾坤无互,互其变卦。

  年月日时起例

  年月日为上卦。年月日加时总数为下卦。又以年月日时总数取爻。如子年一数,丑年二数,直至亥年十二数。月如正月一数,直至十二月,亦作十二数。日数如初一一数,直至三十日,为三十数。以上年月日共计几数,以八除之,以余数作卦。如子时一数直至亥时十二数,就将年月日数加时之数,总计几数,以八除之,余数作下卦;以六除,余数作动爻。

  物数占例

  凡见有可数之物,即以此数起作上卦,以时数配作下卦。即以卦数并时数总除六取动爻。

  声音占例

  凡闻声音,数得几数,起作上卦,加时数配作下卦。又以声音,如闻动物鸣叫之声,或闻人敲击之声,皆可作数起卦。

  字占

  凡见字数如停匀,即平分一半为上卦,一半为下卦。如字数不匀,即少一字为上卦,取天轻清之义,以多一字为下卦,取地重浊之义。

  一字占至十一字占

  一字为太极未判。如草书,混沌不明,不可得卦。如楷书,则取其字画,以左为阳画,右为阴画。居左者看几数,取为上卦。居右者看几数,取为下卦。又以一字之阴阳,全画取爻。「彳」、「丿」,此为左者;「一」、「乙」、「、」此为右者。

  二字为两仪平分。以一字为上卦,一字为下卦。

  三字为三才。以一字为上卦,二字为下卦。

  四字为四象。平分上下为卦。又四字以上,不必数画数,只以平仄声音调之。平声为一数,上声为二数,去声为三数,入声为四数。

  五字为五行。以二字为上卦,三字为下卦。

  六字为六爻之集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
  七字为齐七政。以三字为上卦,四字为下卦。

  八字为八卦定位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
  九字为九畴之义。以四字为上卦,五字为下卦。

  十字为成数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
  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,皆可起卦。但十一字以上,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,止用字数。如字数均平,则以半为上卦,以半为下卦。又合二卦总数取爻。

  丈尺占

  丈尺之物,以丈数为上卦,尺数为下卦。合丈尺之数取爻。寸数不用。

  尺寸占

  以尺数为上卦,寸数为下卦。合尺寸之数加时取爻。分数不用。

  为人占

  凡为人占,其例不一。或听语声起卦,或观其人品,或取诸身,或取诸物,或因其服色,触其外物,或以年月日时,或以书写来意。

  又听其语声者,如或一句,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,如说两句,即用先一句为上卦,后一句为下卦。语多,则但用初听一句,或末后所闻一句。余句不用。

  观其人品者,如老人为干,少女为兑之类。

  取诸其身者,如头动为干,足动为震,目动为离之类。

  取诸其物者,如人手中偶有何物,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干,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。

  因其服色者,如其人青衣为震,赤衣为离之类。

  触其外物者,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,见火为离卦之类。

  年月日时,如观梅之类推之。

  书写来意者。其人来占,或写来意,则以其字占之。

  自己占

  凡自己欲占,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,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,皆可起卦。以上三例,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。

  占动物

  凡占群物之动,不可起卦。如见一物,则就以此物为上卦,物来之方位为下卦。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,加时数取爻,以此数总断其物,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。又凡牛马犬豕之类,初生,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。又可置买此物,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。

  占静物

  凡占静物,有如江河山石,不可起卦。若至屋宅、树木之类,则屋宅初创之时,树木初置之时,皆可起卦。至于器物,则置成之时可占,如枕、椅之类是矣。余则无故不占。若观梅,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。牡丹,则见有问而占。茂树,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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