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章 中军旗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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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列清道。夫建大将旗鼓,非为美观视。自近世之将,不用旗鼓以战,故遂废而不知讲。乃只用为摆列之虚具,以充瞻视壮威仪而已,此大谬也。盖无事日,军行则为大将中军,而大将居其下,正行之间有警,即为分札营壁之用、立表之需,所谓行则成阵,止则成营。人见其纷纷纭纭,交杂于途,而不知九军八阵五行六花悉寓其中。一闻号头,变化立成,安营定垒,人见其各有趋附,而不知全凭旗鼓以举措。及其复收,悉依号令,又照图为行营矣。自非知彀者,鲜能得此中之妙,莫不视为赘疣耳。图列于左。

  第一。辨真操

  夫陈师鞠旅,列众于场,谓之操练,尔等知之矣。殊不知教场操练,不过明金鼓号金,习射、打、击、刺手艺之能。此等事不是在人家房门院墙内做得,故设教场操练之。平时在各歇家之时,若肯心心在当兵,起念一心,以杀贼为计,蓄养锐气,修治军装,讲明法令,通之以情,结之以心,何尝不是操练也。

  第二。循士情

  主将常察士卒饥饱劳逸,强弱勇怯,材技动静之情,使之依如父母。则和气生,气和则心齐。兵虽百万,指呼如一人。

  第三。公赏罚

  凡赏罚,军中要柄。如该赏者,即与。将领有不共戴天之恨,亦要录赏,患难亦须扶持。如犯军令,便是亲子侄亦要依法施行,决不许报施恩仇。有此者以其所报之罪坐之。

  第四。信口耳

  发号施令,预先决定,不可临时反复,使三军疑惑。故云:“将无还令。”还应行军务,系有文字。事缓者,除通行揭示外,若值紧急军机,虽有文字抄示不及者,主将门上掌号笛,各偏裨传带头目,自百总以上,赴听而谕。主将无定位。但凡临时在本地方独尊者,便是。如职位相等,则尊其老成年长者一人主之。掌号笛,各同僚、中军、千、把、百旗总以上,俱赴其行,会计遵守。夫主将一人耳,车、步、骑官兵数万,一句说话。如何传得遍知?但主将号令,只传偏裨。偏裨只传中军、千、把总,千、把总只传百总,百总只传旗总,旗总只传队总,队总口授军兵而止。须要传说明白,叮咛熟记。若一时听记不全,还挨次再问所传之人,若都问不明,再问主将,不许搀越推挨。若有得令不传,传到不遵,及与传说不明,或忘记不来再问,以致误事者,军法重治。干系偏裨者,事小则治其中军官。其告示文字之类,亦要挨次抄传,互相字字说明,以上二项,传谕口令,抄誊文字,仍要一字一言,不许增减。及别添祸福之说,每传毕,差巡视旗于街上,或歇家,唤二三个军来问之,照不知条内,查治所由。

  第五。一号令

  军中有主将(谓同在军中之尊者,非大将也),而副将以上(非副总兵,乃一时同事位稍次者),辄出号令,乃改易旌旗军号者,重治,若号令未便,须合改易者,先申主将。

  第六。谨漏泄

  凡承受到军期密约号令,及关报贼情事宜文字,只可传到将领等人员自知,常作提备,不许漏泄令众人知之。如漏泄,致贼乘我者,军法不贷。

  第七。定军礼

  中军、千总见本营主将,两跪一揖,合营主将亦如之。路迎从便。别营主将官衔拜贴角门庭参,一跪两揖,后堂傍坐待茶。

  凡千总待中军,以长官礼。阅人马,则并坐于次。

  凡把总见千总,平时两揖一跪。入营奉台上发放,则跪而听之。私谕旁立受教,途遇本管千总,下马拱立。遇合营千总,待如本管礼。路迎从便。遇别营千总,让道立马候过。

  凡队总之于旗总,旗总之于百总,平时与教场,俱照兵士之于队总。其途遇本管俱下马,倘见迟下马稍误,不必加罪,但终于下马即已。非所管者,道旁侧趋,不许抗礼。

  凡议过礼节,定要遵行,谚云:“军中立草为标”。但一字一言出口,就是军令,更易不得。虽卑如队长,所管数人,既知恶属下数人抗违不能行事,即知己身不可,又效属下之人复抗在上头目。夫军机乃国家重务,情难掩法,敢有亲识相容,故违明抗,容者犯者通以军法重治。

  第八。止蓦越

  队总、旗总文移,只至千、把总。千、把总文移,只至营将。营将只至镇、道、镇、道转达督、抚,督抚转达兵部。偏裨以下,不许擅往都会,说人是非,逞己功劳,如有蓦越各上司径行者,查究参治。甚或有仍前结交京要,私写揭贴,有所倾害人,遇调发临敌腾布功罪者,访出定行重治。明有天道,幽有鬼神,记不佑此奸心险行之徒。

  第九。详责成

  凡责成之例,不拘平时临阵。小而一切号令有违,作奸犯科,大而退缩,致误军机。管五名以上者,一名有犯,必连坐之。管二十名以上者,二名有犯,必连坐之。管六十名以上者,六名有犯。必连坐之。管百名以上者,十名有犯,必连坐之。管三百名以上者,二十名有犯,必连坐之,管一部以上者,五十名有犯,必连坐之。管三部以上者,一百五十名有犯,心连坐之。一万名者,五百名有犯,必连坐之。若先呈举者,免坐。至于赏亦如之。若逃去奸盗等事不诘首,疾病患难不报官,专罪队总与同队。甲兵器械损坏不充足,专罪旗总。武艺不精习,专责百总。号令不明通,专罪千,把总。所谓专者,特于此等人加重也,非是只罪此项人员,而本管大小头目便不相干。

  第十。正名法

  行伍既定,军士与旗、队总同宿歇一房者,立则傍立,坐则傍坐,所睡床炕,不拘方向。饮食之际,军士候旗、队总,旗、队总务先取其次者,以成揖让之风。凡有当行事体,军士务听旗、队总言语,不许抗违。如旗、队总有过,集本旗并一队之人,合辞谏止。一次不听,再谏。又不听,三谏,禀百总知,若困谏止,旗、队总既不知过,又计害军士以图报复者,军士避之,不可与争,只赴百总处告知。百总亦晓谕旗、队总知过,再不知过,若与军挟怨者,送把总处治。若军士有小过,旗、队总即时口责,三次不听,先将令书供在桌上,无桌则悬于壁,命犯兵跪。旗、队总立傍云:“你这个人所为。今对号令某一款所犯相同,我念同歇处,恕你二次,你又不改,今照令书处治。”多不过五棍,不服者径送本营将官处。凡军士与不系本管旗、队总同歇者,亦让以兄长之礼。凡事逊避,不许冲犯。其余则平处。系百总,则照旗总礼,百总与旗、队总同居者,照依军士共旗、队总同住例。

  第十一。连觉察

  同队之人,即不同住,同住之人,虽不同队,务要互相觉察。彼此奸弊,三劝不改,即报在本管。如军士犯法,报在队总,队总犯法,报在旗总。旗总犯法,报在百总之类。各先行量处,如处过不悛,报在营将,再处不悛,报在主将,必以军法重治。

  第十二。达士情

  军士若有公事、私事,紧急欲诉本管者,先与旗、队总言之。径赴应该千、把、百总处,门上即时放入,不许拦阻执辱。把、百总以下,不拘暮夜食寝之时,即穿衣领赴某衙门。或应自往者,谕其自往,务要耐烦待他。如或厌恶作性,不与他好好晓谕者,或被访出或问本人得知,定将该管官记过类论。

  第十三。清减

  本管官剋减钱粮者,许本属军士及属官告治,此不坐犯上之罪。若系责比武艺,督治遣过,因而怀狠或刁诬者,定以军法从事。

  第十四。分军饷

  军士月粮赏赐出,先将数报知,即时委官。并请主将委官,监錾包封。包刊印板一方,上书某月粮额该若干。每人以一分为耗,委官某人錾银二日内完足。请主将下教场,或在衙门,通候军士集到,唱名给与。先取一封秤兑。如一封不足,则所包诸封,尽行算数倍偿治罪。军士已散到手,若复情愿送人者,日后告状亦不许扯引在内。如未散到手,而本管官私克,并不禀錾包封而径散者,通坐以边海钱粮论,径听告理。

  第十五。苏劳役

  凡军中除教阅外,将领不得以无要紧事劳扰军士,务令休息。即用一人,如劳自己一般。

  第十六。戢滥差

  凡军称曰军士、战士、力士、勇士、义士、士卒。夫必称曰士者,所以贵之也。朝廷之命名贵士如此,所以望之出力疆场,卫国保民,其责非轻。今却使之为轿夫厮役,以厮役待士,而欲其出死力,捐命御寇,有是理哉?缘往曰责实未至,习弊成痼,恣人占用,迎送上司,无不安然顺承。只恐结下怨狠,阴为訾害,未思将军马累坏失损,复失其心,万一有事,不能战御,利害在谁。即使平日执持得罪于人,比败军失守之罪孰重?况主客将领既定,有杂流以供差用,复以何辞擅役军伍,如有私情应迎送者,准于杂流内差拨。敢将编定战兵擅遣差使迎送者,各以责成款内分数治罪。坐区副、参、游、守、把等官,除正额应用人役外,凡守垛守墩远哨守口之人,一名不许擅行差遣。凡各处公差人到,亦不许擅作威福,强取跟用。

  今置差薄一扇,其顶缺带粮不该轮差者,俱不必开。只将实在军士,逐名一字平列,开在册内。马军另为一起,步军另为一起。该营自置票板一方,印刷差票,发各中军提调收候。凡差一军,必须填票一张,明注为某事见差某人。票收军人之手,差注该簿之内,每半年查比外,仍听不时调票查对。如票有而册无,或票无而册有者,俱系将领私用及卖放之弊,并不准作数。其军士买票者,定从重惩治。补差如填某差而却私用者,许各军即时将票赴府陈告,定与查处。审出定将填票官识重治。本告免差半年,决不许各队抽差,致乱行伍。违者,营将而下,通以军法责究。

  第十七。励火兵

  编过火兵,有能奋学武艺精熟者,升为战兵。战兵内懒惰不习武艺,号令生疏者,降改火兵。每季终次月初二日一考,平时听各火兵自首,即与验升。

  第十八。恤病伤

  凡军士有疾病,同伙房即报本管队总,队总报旗总,同到歇处验过,即报百总,径赴本营将官并主将处报知,遣医诊看病形轻重。百总一面再报该管把总,把总报千总,千总报营将知会。所以百总即报主将者,盖病人一时感患,立待救济,若循资挨报七八处衙门,何时报达得遍也。凡报病者,不论大小衙门,启闭冗暇,即时投入。如有把门人阻拦,及将官施行迟误者,罪坐所由。报病迟过一日者,罪在报迟之官。若因迟报致病兵身死者,究其迟误之人。

  第十九。视病期

  凡病兵初病者视之,以后在队总,则时时着视。旗总则一日一看,百总则三日一看,把总则五日一看,千总则十日一看,营将每半月一看,主将惟看病重者存恤之。

  第二十。戒居常

  同伙住歇兵士,入晚则安眠静睡,以养精神。不许枕上呕吟唱曲,以耗精气,勾惹淫念,鼓惑思乡。仍轮流喂马,务要勤起添草。白昼早起,梳洗毕,各团聚一处,将所给号令,逐款听一识字人讲说一遍。早饭毕,各出当差放马买卖等事。午间休息,或坐或睡,务在安闲。日西,各于便处习学武艺,或学弓马,或学披甲,至昏而止。每五日一次,将自己器械,应磨光者磨光,修利者修利,以上俱该管队总、旗总督率行事,百总于磨器械之日一查。

  第二十一。遵节制

  军中惟有号令。宋时人称岳忠武军曰:“撼山易,撼岳家军难。”夫军士一人,不过一百斤气力,如何比山难撼?盖山是土石,可以掘取钻挖。军士万人一心,一个百斤力,万个百万力矣,如何撼得动。若人各一心,百万之众各是一个身子,即贼一个,便可冲动之。古者义勇武安王,即今天下庙中关王也。生前曾独马单刀于万众中斩颜良,正是颜良之兵人各一心也。或者又谓万人各俱一个身,如何使得一心,要我一个身子,合得百万斤力气来,不亦难乎?是不然。你只看用人抬巨石大木,万万斤木石,用千数个人便能抬得来。盖数千人虽是力在各人身上,而绳子扛子,则可均在众人身上也。如今操练的赏罚号令节制规矩连坐之法,都是抬木石的绳扛一样。

  人人遵守号令,重如性命,死便就死,不敢违令,死于贼手,尚有优恤立庙祭祀,犯了军法被杀,空丧了性命,又无前项许多恩典,人人只得拣着好处死。且与贼对敌,固恐杀死,所以怕他,却不想见他走了,被他快马赶来,却也是死。走在水里,不免淹死,山上跳下,不免跌死。但愚众不怕死,只是怕贼,若将走了死的念头,肯向前与他厮杀,杀他一个,做个好汉死,也报了我的仇恨,自然万人一心,万身一力。况尔辈与人争竞,一句一言,都要报复他,却被贼杀来,不肯动手,与他一对,低头听他杀死,全不想我若杀死贼,贼必不能又杀我,有功生还,登时富贵,何等是好!尔辈愚人,何不肯万众一心,一齐杀贼?所谓天堂有路不肯往,地狱无门自撞入也。思之思之!今日号令,决要比岳爷爷军。又如一株大木,一块大石,绳子扛子,不拘千万人同抬,都要压到肩头上来,断然不准你们人各异心,如往年儿戏也。

  第二十二。思豢养

  凡你们当兵之日,虽刮风下雨,袖手高坐,少不得行月二粮,这银米都是官府征派地方百姓办纳来的。你在家那个不是耕种的百姓,你肯思量在家种田时办纳的苦楚艰难,即当思量今日食粮容易。又不用你耕种担作,养了一年,不过望你一二阵杀胜。你不肯杀贼保障也,养你何用,就是军法漏网,天也假手于人,定不放过骗食官粮之人也。

  第二十三。稽功过

  各营将立功过总薄一扇,每千各与一扇。凡遇百、旗、队总及兵夫寻常勤劳,例如多差他行了几十里路,多差他干了一件事,纪在功条一次。与人言语之争,不至军法处者,纪在过条一次。兵之功过,队、旗总开送百总,转送把总纪之。凡百、把、千总与中军家丁、夜不收、杂流功过,俱营将纪之附于总薄。每积一季,听吊查一次,类行赏罚。

  第二十四。体初犯

  官兵除犯有行营、野营、对阵、军机、及谋逆、杀人、奸盗、诈伪、赌博等项军情,不论初犯、二犯必行军法外,其余一切小过,并违犯新出号令,系平时操行者,初犯免究,二犯记过于薄,三犯方捆打。

  第二十五。省己过

  凡你们本为立功名报效而集。兵是杀贼的东西,贼是杀百姓的东西。百姓们岂是不要你们去杀贼,官府岂是好为作践轻视你们,设使你们果肯杀贼,守军法,不扰害地方,百姓如何不奉承?官府如何不爱重?只是你们到个地方,百姓不过怕贼抢掳,你们也曾抢掳;百姓怕贼焚毁,你们也曾焚毁;百姓怕贼杀,你们要讨功也曾杀他。这百姓如何不避而远之,如何不关门锁户?官府为尔粮饷千思百虑,东挪西处,日日只见运粮运草,及至敌人时,却并不见你一人出力,只是任敌纵横?官府如何不作践?如何不恶弃也?今练之后,但凡军行,必是依令抬营,一人不得搀越生事。详见行营款内。

  第二十六。劝涵忍

  他人索我争斗,说是他人理短,亦好好避他,禀赴本管,转达应该上司,定与处分得平。若与争竞,纵是军士十分理长,先打军士不忍之故,然后另与审处。若强买民物亏折价值等项,因而争竞者,不论曲直,只将军士先处,然后听有司剖断。

  第二十七。程逃故

  凡遇有逃故,本伍即刻报队总,队总报旗总,旗总报百总,百总报把总,把总报千说,千总报哨将,即于本日开手本呈递营将,一面行令该管队伍,将故者一切衣装财物点查,并身间有无银两,听详给付本主家属。有敢剋留者,以军法论。仍加倍追恤故军之家。

  第二十八。补军限

  凡遇事故顶补,每月初一、十五二次,呈送验发。

  第二十九。拟捕拘

  各营官军,有犯事同一起者,不许擅自拘捕问理。须呈本营将官,转命投营取来。仍令各中军官会问,通详主将定夺,不许一营偏断。违者察治。

  第三十。明勾摄

  军卫有司提取官军,一面留差人等候,一面呈请主将,酌量时势缓急,事体轻重,摘发收问,如不详请,而擅听拘去者,同队同伙,该管官员,把总以下通治。若已呈详,而本总哨将不为留人转详,及迟延者,拿书手治罪。若差人强拿,不由分说者,先将此令与看。说之不听,一面拘守,一面飞报主将收监,定以打扰军政,阻挠练兵参治。

  第三十一。申军纪

  平时恃强凌弱,酗酒忿争,喧骤无礼,蹂取人果稼,作践人庐器,分别轻重治之,贯耳游营。奸淫人妇女,偷盗人财物,军法示众。以上有犯,但系同伙同队之人有一举首,余皆免罪。首者行赏,若互相容隐,同伙同队之兵俱以军法连坐。

  第三十二。立逃约

  凡募兵必取保结,若遇逃走,同队之人各连坐。一半送监,一半保拿,革去月粮;一年不获,原保人发哨;三年,本伍军从重捆打,发落收伍,准支半粮,获日乃复。

  第三十三。究冒顶

  凡冒兵顶替入操者,正替身俱以军法捆打,所雇之人即充兵。收操工食,即将原雇之人分支一半。

  第三十四。禁争殴

  自己军士头目,两相斗殴,不论曲直,各捆打,然后查其所由加治。若军士与非管队总,队总与非管旗总、车正,旗总、车正与非管百总,百总与非管把总,把总与非管千总争殴者,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,然后另剖曲直,若与本管争殴者,以殴父母论,定行军法从事。

  第三十五。禁喧哗

  凡军中要紧,第一件只是不许喧哗说话。每遇动止进退,自有旗帜金鼓,若无令许说话,但开口者,着实重处。夜间尤是切禁。

  第三十六。禁窃盗

  自相窃盗者,不计物多少,在军中以军法从事。非出军临阵,自有常法。

  第三十七。禁博奕

 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不禁。若将条约随俗改为唱曲,习学以相戏乐者,有赏。凡别项博戏,俱该禁止,违者照条治。

  第三十八。禁妖妄

  讹言诳惑,妄说阴阳卜筮,道释鬼神,灾详祸福,摇动众心者,重治。因而误事者,军法从事。

  第三十九。禁乖异

  凡将领官哨队长,不相和协,倾陷妒忌,因而误事者,军法处之。商议兵机,务在平允,即时决定,违与执拗者处治。

  第四十。严途令

  凡军士途遇文武大小官,俱下马让道。若在营中操练,奉金鼓号令者,一惟号令是听,不必回避。

  第四十一。书器械

  应有兵器,军士配定随身。虽一弓一箭,须书各行伍在上。或遗失易为检给,或临操易为办赏。官器不必书名,以便更代者。

  第四十二。整骑什

  马上鞍辔什伍,每一月营将点验一次,千总点验一次,把总点验一次。每三操过,旗、队总督查一次。仍须身率,以为士倡。况营将、千、把总各有坐马,有家丁马,百骑队总各有骑驮马,必照条约,先将己马逐一点检,然后方可责军以不如式之罪。属下有不自为倡率者,营将查出,轻则自行责治,扣廪粮处办,重则解送主将重治。营将之马,听主将验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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