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6章 服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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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傳曰:「有從輕而重,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有從重而輕,為妻之父母。有從無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從有服而無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」傳曰:「母出,則為繼母之黨服;母死,則為其母之黨服。為其母之黨服,則不為繼母之黨服。」三年之喪,既練矣,有期之喪,既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,绖期之绖,服其功衰。有大功之喪,亦如之。小功,無變也。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。既練,遇麻斷本者,於免,绖之;既免,去绖。每可以绖必绖;既绖,則去之。小功不易喪之練冠,如免,則绖其緦小功之绖,因其初葛帶。緦之麻,不變小功之葛;小功之麻,不變大功之葛。以有本為稅。

  殤:長、中,變三年之葛。終殤之月算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為其無卒哭之稅。下殤則否。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。世子不為天子服。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大子適婦。大夫之適子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君之母,非夫人,則群臣無服。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,唯君所服,服也。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。當事則弁绖。大夫相為,亦然。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凡見人無免绖,雖朝於君,無免绖。唯公門有稅齊衰。傳曰:「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。」傳曰:「罪多而刑五,喪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列也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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