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9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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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

  神吏符使

  諸神吏符使既受勑命法官驅使,無故而雜科坐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受牒及指揮前往捉神鬼及治病驅邪,不依所限時刻者,杖一百。過三時者,針决,流三千里。晝夜,處斬。治病驅邪而不用心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追捉鬼神而不盡類者,徒三年。

  諸神吏符使前往擒祟而受賂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應對遲緩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無故脅迫鬼神者,杖一百。邪神淫鬼者,勿論。

  諸神吏符使故意放祟逃竄者,以鬼罪罪之。

  諸神吏符使前往治病而返加禍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差鎮守他人屋宇而不去者,處斬。去而放祟剋害人者,針决,流七千里。邪祟傷人者,分形。

  諸神一吏符使相爭鬭者,杖一百。詞曲說者,流一千里。鬭死者,償命。

  諸神吏符使考問鬼神情罪,而以人情者,杖八十,再三犯者,流七百里。

  諸神吏符使不得指揮而妄受民間財物享祀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差使守鎮他人屋宇而返興禍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出入而不隨行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,法官到處而放鬼伺候法官,及探行司公事者,針决,流九千里。故意希求財物引至令來者,一例分形。
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申章進表,而不如法具朝服,并各處斬,從別關請。
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所在處設醮而不整肅者,流三千里。無據而登壇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獄官而放鬼令走竄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,依所限時刻昭報,如或法官未有寤寐,即於本司

  左右四相處申說。違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高聲對法官及設辭應對,并各依抗法律斷罪。

  諸神吏符使拒逆正法者,分形。

  諸神吏符使,遣符勑水而不在旁祇候者,所差官將及當直神將符使,并各針决,降入北院卑下窠坐。如是差官司已行下指揮而神吏符使故違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牒上寫不候印者,須火急奉行,不得以常日為例。違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,早晚兩衙,及月一日十五日,須得列班唱喏。南院自列斑居左,北院自列班居右,不得差。違者,彈劾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須要嚴備獄器在前。違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飛斗而神吏倒持者,降入下班。
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下罩法,而網羅不堅密者,處斬。因而鬼神逃竄者,分形。或違時刻者,分形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見法官以巾頂指前,或以丁立,或以直視者,須得非法勘鬼神,及嚴備器械違者,針决,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差役。

  諸神吏符使不得指揮而妄相喚其窠坐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交相應對,或當直神吏而不在法官傍,而亂替應對者,并各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,無論輕重,限三日案具,回申法官。違者,徒三年。公案不具,并不帶隨行取禀者,處斬。有疑難先得取禀,不待臨時藉口。

 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情罪,只得失入,不得從輕。違者,針决,降入卑小窠坐。故意從輕者,處斬。因而乞覓財物而務欲推托從輕者,分形。

  諸神吏符使妄有放留鬼神而不取禀者,杖一百。乞覓財物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而公案內令坐原赦者,處斬。仙官符使者,法官律定,審訂而行,不得妄與原赦,如是果經天地原赦者,原定情罪。若赦前赦後并犯者,加一等。知赦而故意犯者,不赦。

  諸神吏符使勘斷山魈木客者,公案內下法須得加一等。違者,徒九年。

  諸鬼神非用此律,但依常律。

  諸神吏符使伺候法官出入,而行司妄放鬼神入行司者,處斬。諸神吏符使差出或參隨法官出入,見山魑木客而不即時擒者,以邪神魔鬼之罪罪之。

  諸神吏符使神差擒龍伏虎,而放令剋害生民者,分形。

  諸神吏符使妄示外神吏正法及行司事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差訪問邪神魔鬼剋害生民,而不具實申者,針决,流二千里。受財賂而不具實者,分形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法官出入,有城隍社令沿路土地等不迎送,而不申舉者,針决,降入吏兵行伍窠坐。

  諸神吏符使承受指揮前往他人家擒祟而妄起動人先祖者,杖一百。乞覓錢物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知法官有災而不能解者,徒三年。伺候法官爨隙而為災,反鬭頭聚議法官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侮文弄法,高下其手者,處斬。受鬼神情囑而諾者,分形。

  諸神吏符使轉官遷職而不申謝者,針决,降入北院卑小差使,令其引重至遠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呼召吞食魔鬼邪神而不盡其妖炁者,杖一百。不為人吞收病炁者,同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差放火鎔鐵流灌鬼神而不即具備者,杖一百,再三呼召而不備者,抗法律斷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差為病人回骸起死,拘留魂魄,而不火急宣力者,處斬。故意妄興艱難者,分形。

  諸神吏符使見法官身中三屍作病,九蟲為殃,仰即誅治。逆者,流四千里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法官申章奏表投狀天曹,而故炁遏截,不解時即擒縛,送至天獄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五嶽四瀆仙官正神具狀,經行司稱論事件,而不即時昭報法官者,針决。

  諸神吏符使五嶽四瀆名山大川正神仙官申賀,法官報啟奏書并躬親詣謁,而不即時通報及昭報者,準前罪。

  諸神吏符使被差尋骸骨精魅,而不依所在之處報應者,依弄法條治罪。

  諸神吏符使勘斷鬼神,而非其職分妄有論訴者,徒六年。是其職分而泄與非職分者,并各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若遇法官盡差他處屯駐者,須得驗認法官花押印記,及詢問法官信任之神,方得前往。違者,并各降三官。承受文字者,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雖被天牒差往它處屯駐,常日隨衛精兵一千人,鐵罩鐵城,不得離去。違者徒九年,首領分形。

  諸神吏符使參隨法官拜進表章,各於天門外祇候,不得分散行伍。違者,各降一官。首領者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遇法官差使申奏文狀關牒,沿路開拆,住滯時刻,揩磨污損者,處斬。

  諸神吏符使天地赦日不得考打獄內鬼神及追捉事件。違者,處斬。木客山魈者非。

  諸神吏符使見上天差官採訪民間善惡及探法官所為,不得呈其惡簿。違者,徒七年。

  諸神吏符使若聽為犯非法律及律所不載者,仰法官量其輕重斷罪。

  生民

  諸生民毀謗正法,背正向邪者,誅五代,見身萬事不遂,父母妻子咸受其殃,身沒之後,送下酆都,萬劫不原。

  諸生民恃勢毀法官道士,剋害良民者,减壽。已甚者,滅身,殃及九祖。

  諸生民以正為邪,以邪為正,謾罵法官,如此之人,身沒之後,考入酆都,七祖九先咸蒙其禍,己身見在必多殃咎。如佩籙者,加二等。已甚者,校勘多寡增罰。

  諸生民,經文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,徒二年。

  諸生民茹葷飲酒對上真者,徒六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心不至誠\者,徒二年。

  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,徒二年。履具人星者,减壽三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
  諸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,九祖咸殃,身謝之後,淪沒陰司,萬劫不原。法官道士,見滅其身。

  諸生民建齋醮反不至誠\者,徒三年。

  諸生民恃勢毀壞寺觀,毀僧罵道,侵害良民者,臧壽。已甚者,滅身,殃及七祖。

  諸生民將經書文字祕訣符篆入穢污之處者,徒二年。行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
  諸生民咒詛天地日月,裸露三光,呵風指雨,怨咎天地者,徒九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
  諸生民以竈下火燒香。對北小遺,破人持戒者,徒三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
  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干杞典神鬼,徒三年。

  諸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祕法,而盜視靈文者,徒三年。

  諸生民不行正法,於家內盜藏祕法者,徒二年。

  諸生民怨望君相,不孝二親,不友兄弟,不信師友,不睦夫婦,不恤貧窮及憎凌辱者,徒七年。甚者,滅身。

  仙官

  諸仙官失職者,降二等,除名,責下凡世七十年。

  諸仙官遇法官統制差使違時刻者,徒三年。

  諸仙官恃其官品尊崇,權柄至重,妄行威福者,責降凡世,除名仙籍。損一人者,償命。

  諸仙官遇下方申奏,不能即時通違者,降三官,責凡世四十八年。

  諸仙官不聽法官驅使者,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斷。

  諸仙官未奉勑旨妄行世間巡察者,徒三年。得勅旨而巡察違時刻者,責下凡世三百二十年,五生五死。及巡察而妄奏事者,處死。

  諸仙官按察諸曹及行法官不當者,以罪罪之。失入輕者,責陰司判官。

  諸仙官朝奏失儀者,徒七年,降七官。如官不及七品者,責陰司諸王。

  諸仙官巡察下方,妄有漏泄天機一分者,處斬。

  諸仙官下降監察齋醮者,仰有善惡即時申奏,不盡者,徒四年。

  諸仙官雖及九品官見行司官不回避者,徒一年。申奏而回避者,加一等。若八品以下者加二等。若高聲抵對及不伏者,仰依神吏抗法條斷罪。

  諸仙官遇下方法官道士申章進表,雖不合格而可以通進者,不得用龍頭書刀點畫,違者徒三年。錯上四科而不進者,非。故意點畫合格處以為救病者,除名落籍,責凡世,永不注名。

  諸仙官朝現班次差錯者,除名,責受陰鬼官,永不朝見上帝。

  諸仙官所行不合條律者,仰玄都御史法官原情定罪,下方仰諸司法官留寄行司獄定罪申奏。若罪及三分者,一面斷罪訖奏者聽。

  諸仙官帝君三元及月一日十五日校錄,只得言善不得言惡。若惡分數多者,用善一分赦貸惡一百分。全舉惡者,徒三年。

  諸仙官帝君遇生民受籙行法,仰即時轉籍入仙曹。違者,徒四年。日數過多者,降三官。

  諸仙官帝君被民間設齋醮有罪上申及關白者,仰隨時下降,受香燈祭獻。違者,徒三年。

  諸仙官帝君見行法官及同僚轉遷者,須得具禮服展賀。違而不講者,杖一百。

  諸仙官帝君巡察見生民殺牛供滋味者,追取魂魄,伺身謝之後,淪沒幽塗,九祖同罪。得喫牛肉者,仰遣九祖為牛,令其常食先祖之肉,身謝之後,永沒酆都,彼牛自死,而喫者减壽半紀。不知是牛肉而喫者非。

  諸仙官見生民有冤讎執對者,不待壽限,仰具狀即時上進。

  法官

  諸法官所在去處,見水旱盜賊\及害於人者狡猾之人,許令立便申奏,待天誅戮。違者,徒三年。若差官誅戮而其人不如申狀之意者,加一等。若其人果如申狀內坐說者,加二官。

  諸法官弟子罵度師者,减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傳法見度師純懷精粹不以師禮相待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受法始勤終怠,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法官道士入壇關白上真,言語重疊,及朝禮菲儀,存念雜真,并以手觸天門,先以右足登壇者,徒三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祕咒文訣進章拜表,報應分明,道與他人者,减壽一紀。

  諸法官道士申狀內說某時拜上朱章而某時不至者,徒九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,惟二月八日祭竈。違者,徒三年。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行法官職列七品者,錄功不書過,若能進章表,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行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,徒三年。

  諸行法官行法陽行陰報,不得始勤終怠,滅身,殃九祖。

  諸行法官被民間請符乞水,而妄人情艱阻者,徒六年。被請符而反輕正法不給付者,非。

  諸行法官被人陽病而故意行陽符,陰病而行陰符,或左煞而右生,有傷於人,徒九年。如未有昭報,不辨陰陽者,非。

  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,毀及同僚應行法者,徒三年。如辨論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爭者,非。

  諸行法官妄以正法傳之非人,意求財利者,減壽半紀。

  諸行法官行持不精,到處行役神吏,不擇紙筆便寫符勑水者,天司奪養道之資,令使見身窮窘。

  諸行法官非時妄動神吏,侵害生民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行法官無故不得妄入正神廟宇,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,徒二年。如是法官出入正廟前後不迎送加罪者,非。

  諸行法官受民間詞狀而不即時行遣者,徒一年。如狀不合格式者非。

  諸行法官出入民間私祀邪神婬鬼者,仰即時行遣神吏擒縛,依律斷罪。如或見聞而不根治者,徒三年。

  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,徒七年。

  諸行法官非斬鬼神而口中稱急急如律令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行法官篆符而以筆頭指左者,徒九年,知而故犯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行法官勑水而以水左轉者,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書橫寫,及朱書不從左,墨書不從右者,徒一年。

  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,度師北院出官者,令從北院出官計銜。南院出官,令從南院計銜。違者,徒八年。

  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,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。如或人情或勢力而亂奏者,并各徒三年。若得其人者,補三官。

  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,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,不論有無合入,并得參佩正法,及便宜申請令人四五品官者聽。

  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,而輒欲申請非次遷擢者,并各徒九年。再三申請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,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,方許保奏。違者,除名落職,徒三年。

  諸行法官補奏弟子銜位,籍注左判官方許補右判官,左大判官方許補右大判官。違者,并各徒九年。知而保奏者,并各除名,滅身,殃三代。

  諸法官職列八品者,許奏左大判官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五品者,許奏七品官職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四品者,許奏六品官職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四左相者,許奏上宰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真人者,許奏酆都使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四相者,許奏左右卿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九天諸使者,許奏翊衛仙卿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仙卿者,許奏斬邪使,伏魔等使,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仙諸司君者,許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帝君品者,許辟奏五嶽四瀆等官,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許。

  諸法官職列高真者,許奏洞陽等帝君。違者,准前律。

  諸法官職列上章典者,許進章表。違者,徒六年。

  諸法官不受都功籙者,不得申黃刺及進章表。違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滅身。如或不知者,積罪,後貫盈,差三官追取,令使萬劫受罪,或入石炭等獄。

  諸法官及道士俗人受正一籙者,方許關行文牒及申黃刺。違者,徒九年。

  諸法官職列七品,不許牒天曹并五嶽,及六品官方許。違者,减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法官職列南司及品官者,許便宜申奏。

  諸法官職列北司及品官者,許遷入南司,從別計銜。違者,除名落籍,舉過不論功。

  諸法官職列九品者,不許牒地司,及八品方許。違者,徒二年。

  諸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燒香進章上表關申天曹者,滅身。知而故犯者,殃及九祖,風刀萬劫不原。佩籙者加三等。

  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經籙者,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,并可指揮驅使。或受經而無籙,或受籙而無經者,同。

  諸法官道士能以咒文祕法而身歷天曹,進章上表,朝禮上真,須得經諸司取禀,然後方得前往。如官及七品者,非待經歷諸司聽。違者,除名。

  諸法官進章上表,朝禮而失儀,减三官。官卑者,徒九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上章拜表而不五重下

  對者,徒四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申狀不合稱臣者,减壽半紀,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法官道士申狀合稱臣而不稱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徒九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進章表醮意不得過一百七十六字。違者,并各徒四年。醮詞冒瀆天聽者同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法官道士設醮登壇而不恭謹,及語笑諠譁、斜目曲視,皆立唾壇,呼童叫僕,不以臣禮者,减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法官道士進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,徒二年。錯二字者,加一等。錯三字者,不違,高功醮者并徒九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進遷拔章,只得奠金籙白簡八十副,黃籙齋只得奠一千八十副,進八十一訟章只得奠八百副,過此數副者,并不執用醮主關奏,并各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二等。

  諸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,并不受都功籙,而關行《女青詔書》追魂者,减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二等。

  諸法官道士及五品而行詔書,須得朱書牒內云:伏睹混洞赤文,元始符命,許令告下十方無極世界,禱\官之庭,遷拔亡人進入道宮,以副太上好生。如違此語詔書陰界不執用關奏醮主各徒三年。

  諸奠簡每面長九寸,厚二分,闊二寸四分,正面寫咒,背面篆符,外用青絹或紗盛之,如力不及,紙亦可用。違此式者,南昌地府并不執用,遂為虛誤,關奏醮主并各徒二年。

  諸法官見世間有異常人者,許令上章表或申狀,被坐此人所為,外函,寫朱表不下天曹,直進太上御前,以待差官超擢,填上元八品見缺,如是常日章表申狀而經諸司檢驗者,徒八年。

  諸法官傳受弟子祕訣,而隱真出偽,或傳而留一字,或咒是而訣非,或訣是而咒非者,徒六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法官傳受弟子正法,須得給統兵印,并都攝符,令其統制神吏驅役鬼神。統兵印文是仙都統攝之印,作兩行疊篆。都攝符即三元符也,以黃絹篆之,於符兩部寫墨勑給付某人收執,驅役一切神鬼。後度師寫姓名會押。違者,此神吏不聽受法之人驅使,遂為虛設,非徒行法無益,又且天譴必臨。

  諸法官言話口是心非者,徒二年。如事出不得已者非。

  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叱叱弟子者,徒二年。

  諸傳法人褻慢師保者,徒八年。知而故犯者加二等。

  諸法官不能□忍於人,責望弟子補報其功者,徒二年。

  諸法官有功於人而自稱說者,徒一年。

  諸弟子叱罵師保者,减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行法官以勢而欺辱下賤,及不孝父母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法官道士俗人見人設醮不整肅而輒登者,减壽半紀。茹葷酒者,身入酆都,七祖受罪。如未開壇登者非。

  諸法官道士行持滅裂,為人關奏進上章表而不如式,希求財利,及不至誠\者,减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  諸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曉者,須得務求勝己,以師問之。如或未曉為曉,未通為通,妄以己勝他人者,徒三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為人申章進表須得如法,其餘醮筵隨力建功,請行法事,如或貧窮下賤,力所不及,一燈一花亦自足矣。但不至誠\者,徒五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進章表,惟天樞院申狀玄都黃刺章表頭上醮意不得差錯一字。違者,醮為虛設,章表不進上,醮官關奏名各徒五年。

  諸法官道士列銜差錯,及冒稱官位者,减壽半紀。

  諸民間設醮不得燒檀香、安息香、乳香,但只以百和香,則上真降鑒,有力燒降真香足矣。違者,三代家親責罪,己身受殃,法官道士减壽三年。

  諸看女青律,須得先整肅衣冠,定心不得雜想,沐浴畢,入凈室中燒百和香,面北念罩法三遍,并啟告三清上聖,十極高真,玄中大法師,三天大法師,守護條律威王,金童玉女,畢,方得開讀。道者,杖一百。知而故犯者,徒三年。

  諸看此律須得遮掩,只留一行檢閱。如開兩行者,徒一年。知而故犯者,减壽半紀。如可行數上五行,先滅一身,後殃九祖,風刀萬劫不原。法書符篆同此。

  諸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,看閱條律。違者,先滅一身,後殃九祖。

  五雷使院律

  諸鬼神興禍欲人祭祀者,杖八十,送城隍司斷遣。鬼神係勑額要祭祀者,加一等。反正歸邪,杖一百。家親門丞戶尉知情者,杖八十。勾連引用不能自正者,加一等。

  諸親亡鬼祟纏繞人身求祭祀者,杖一百。令人病者,加一等。外親之屬或不面睹為祟求血食者,流罪鄰州編管。令人患重至死者,絞,押付東嶽斷罪,牒送酆都依條施行。其本人家某人等各知情不遣者,杖一百。諸廟神無故於人家拋磚擲瓦,調弄鷄犬作怪之類,欲人祭杞者,杖一百。住宅等神門丞戶尉,外鬼侵主人家,意不同,失覺察,人口無事免罪。失覺察不遣,當委無心力論,即牒所屬差換。

  諸廟神樹神等偷盜人家物色者,杖一百。拖延欺瞞者,流罪。係宮廟祭祀者,加一等。或被放火走火者,流三千里配罪。本家神祇知情同罪。或力不及者免。

  諸邪神害人民六畜攝生病者,杖八十。死傷者,或偷盜者,并徒三年,編管千里。本家六神不能自主放令外鬼偷盜和合者,同罪。邪神聚眾力不及制者,免罪。

  諸邪神犯奸欺人家婢子者,徒三年,編管五百里。病患亡者,絞。因染而死者,斬。

  諸邪神犯奸者,分等降。邪神者或經法官治者,若諸正神受祭祀者,法外論。

  諸邪神犯奸於尊長者,曾受符籙驅而不去者,拒逆者,絞,牒送酆都行遣。正神知而故犯者,送酆都勘斷施行。

  諸山林樹木成器者,或有廟堂輒求祭祀者,法當杖八十。

  諸依草附木為神,耗損人家資財,及六畜之類者,杖一百。

  諸邪神依草附木,或憑人家男女通名禍福,求血食祭奠受錢財等,徒三年。

  諸瘟神附人家女,發猖狂妄走,失禮樂人事者,徒三年。藥餌符藥禁而不愈至死者,斬。在外染,家神可免罪。

  諸水神溺水死人者,或天限未滿有人陳訴者,當徒。

  諸水神鬼祟欲人代者,或有天年未盡者,絞,牒送依法施行。

  地祇法

  五雷經籙火鈴仙官劉玉述

  地祇一法,凡數十階,溫將軍專司亦十餘本,使學者莫之適從。余初得之盛仙官椿,繼得之李真君守道,再得之於六陰洞微盧仙卿埜,所授之本已大不同。繼而遇時真官,則符篆愈異。晚參之聞判官天祐,及傳之呂真官希真,玄奧始全備矣。呂以道法自青城而來江浙,名動一時,凡祈晴禱\雨伐廟馘邪,莫非用此。呂之法書悉要而簡。其序云:七十二階附體,無出溫瓊耐久而有始終,捷疾而易感應。明是非,辯邪正,千變萬化,極為要妙,不過丙丁生鬼一符用之不同耳。不宜兼司,貴乎獨用。持煉莫怠,祭醉莫缺,專心一致,無叩不靈。余行之既久,專守呂之言,罔敢或失。乃知萬法易動莫如地祇,地祇勇猛無越溫將。蓋嘗思之,召天神必自天門而降,召雷神必自中天而來巽戶而至,召酆都則自地戶而出,維地祇帥將肸蜜只在眼前,召之則在于陽間,平步而來,略無障礙。末學之士,專務貪高,每卑地祇之法,謂人間之神不足治強邪蕩兇祟。殊不思地祇乃靈寶侍衛之官,受命上清,護玄帝教,神通至大,豈輕易可言耶。蓋不知其趣耳。奈其派多而雜,其書久而訛,不得其全,私意妄議,獲譴招愆,而不自知也。

  余自幼至老,備歷諸難,頗知地祇之功用,威猛捷疾,莫出瓊右,英武靈異莫如巡應,尋聲聽察則去疾也。惟溫瓊一將超乎其上者,乃東蒼之精,肝腑之真,膽宮之靈,吸九炁於東華而運\之於膽,想五靈真炁於身中而藏於腎,清炁上騰,濁炁下降,自然和合,龍虎交戰,會同而成膽中之神。膽為一身之雄,腎為一身之根,肝乃青靈九炁之所聚,火則火旺於丙丁,腎主水,水能生金,金水會木,則能生能剋,生尅全,則能變化,變化無窮,則膽之神全矣。若能運\日坎月離之造化,成陽一陰二之真機,則吾身之造化與溫將合為一體。及夫修煉之功,非一言之可盡。鳴天鼓於子午,運\一默於坎離,想赤黑二炁炁合交,騰現虛危五星於兩手,吸紫炁呼玄霧,目視蓬玄空同之天,見鐵自銀光而出,入藏之青樓玉室,施於雲篆金章。久則專於一藏,則顯諸用。得其說,特易易耳,豈淺\陋者可語是乎。

  虛靖先生曰:法中至靈,無如溫瓊。上世宗師不授於人者,恐其易感通而輕泄息慢也。溫將乃平陽縣溫家澳人,每見世路不平,常懷切齒。生平皈依大道,輔正除邪,公忠正直,與他將不侔。

  余來沈溪多歷年數,今以其傳授之於巽園黃君景周,書此以冠卷端,秘而寶之,幸也。

  時寶佑六禩先天節日述

  地衹緒餘論

  余生得數最奇。自束髮後,頗能操觚習舉子業。始冠而失恃先君,徼福於緇黃教。因苾蒭祖仁,性宗洞達,過從余家,語及大藏奧旨,雖未能由頓門而覺,然好生一念,三教殊途而同歸,因得以管窺天,隱顯之機,陰陽變化之理,幽明有無相關之脉絡,暇時取釋氏語錄一覽,作為文字,幾髣髴逃禪。越一二年,為父師所知,悉取其文秉彼炎火。自後又專心場屋之文。柰青冥垂翅,功名竟墮飯矣。丁未冬,鴒原稔疾二堅子告急,乃從事於道法,一符而頃刻奏功,通真達玄之趣有開于此。後乎憂患屢見,叩之大則大鳴,小則小應。憤悱一念,研覃七年,方受雷霆符水。又七年諳練,頗熟蹊隧,稍通內外之神炁出入,慣鬼神之變化情態識,行持之要妙,十得其一二。又奏受地祇諸階之法,而宗振不同,師授各異,咒訣增减,以偽易真,元本倒亂,認本為末,江湖以搬販苟利,初傳以淺\陋稱師,又豈知求其簡捷,不在文繁,要其心傳,亦多面受。令世傳日下,學者愈多而得者愈少。姑以地祇一司之法,謾著緒餘論,與同志商略之,求其指歸焉。

  劫制地祇經云:凡人榮枯貴賤得失,屈伸否泰,善惡吉凶,皆屬東岳,並係地祇。巡遊世間,混雜往來,中界一念始舉,地祇即錄,分毫功過,報慶即行。法人最要修身處當,事上待下,無一欠缺,操履既正,將帥自然扶持,符水自然靈驗,幽冥自然無業累。地祇禍福報應只在眼前,尤當謹畏。諸行法官指地祇為小酆都,正謂此也。最病於慕高。指地祇一法為下階。假如靈寶淨明,法品雖為上上,然署銜必稱忠孝弟子,殊不思能行此兩字者,百無一二,有此實行,方可稱靈寶法師。以此言之,雖法品乎何有。至如修真十戒,乃本於《業報因緣經》,行法固難責其全戒,然豈可不行其七八,行其三四。如戒邪淫,戒慳貪,最為緊切。一邪淫則氣不固,一慳貪則欲火自炎,無所不至矣。經云:姦邪淫偽殺害,慳貪嫉始,偷盜強取,並屬地祇紏記。又云:地祇至靈,毫髮無私。嶽曹行報,時刻不差。行地祇法者,當倍加警省毋忽。

  有源斯流,行法須明派。派不真則將不正。何謂不正,假如江湖法友,偶墮窮途,雖有此文,元無撥受,名曰保明奏度,實則無將可傳,鬼神因而盜名竊位而為將,其害不可勝言,而招因果亦不勝其重。地祇一司之法,實起教於虛靖天師,次顯化於天寶洞主王宗敬真官,青城吳道顯真官,青州柳伯奇仙官,果州威惠鍾明真人,相繼而為宗師,其後如往浙閩蜀湖廣,嗣法者何限姓名,昭揭寧幾人。其書始射有石碑本,繼則有鐵林府地祇,原公夫人廟地祇,五雷地祇,五虎地祇,索子地祇,十字地祇,四兇地祇,聖府地祇。即後陳。後則有蘇道濟派,溫州正派,李蓬頭派,過曜卿派。玄靈續派,如此等類,數之不盡,千蹊萬徑,源析支分,使學者莫之適從。求其中的,起祖本而已。第精微在秘咒,而均有魯魚之誤;要妙在心章,而悉皆獵臘之訛。乖字面之正音,失符篆之筆法。活訣則倒亂甲乙之位,存神罔知出入之途,求其法之靈,否矣。雖然,嗣法者派得其真文,失其實而將吏亦能顯靈者,有,數說。或因與道有緣,或以前生夙契,或以至誠\感動。至如接派非其傳度,將失其正,而將吏雖響應於一時,必無收拾於後日。學者三省斯言,當知所警。

  地祇法中諸罡,江湖法官略不攷究,多以豁落斗罡總而用之,骨雷火罡一體而遣之,亦儘可通用。殊不知本法中自有青靈總攝罡,青靈內祕罡,天丁召將丁壬癸巽罡,風雷火罡,雖與他法同,而用咒又異。今人卻把丁壬癸巽罡作念咒了,不亦謬乎。如此乖訛,以訛傳訛,不可勝記,至於九字召訣,九字役訣,亦不離乎掌中。學者詳諗而用之。又以驗否而參之孰是。

  地祇法中諸咒如烏東上將咒,丙丁之君咒,人皆知之,要妙不在乎是。如岱嶽開道咒,東嶽內諱,人不知之也。王元帥咒,不過十一字,張元師咒七字及五字而已,溫將軍咒不過十字為至玄,二十八字為至奧。年來法官雖有二十八字,而字面既訛,訣目又差,音義又舛,有一字而兩音者,有梵語,非口傳不可得也。除心章祕咒之外,則考附不在此數內。甚而召呎誤為心咒,心咒誤為轄咒,轄咒誤為遣咒,如此之數,非一言可殫。

  地祇法諸符,如丙丁生鬼符,急捉符,治病符,皆是虛靖天師所傳,合以初本為正。後來江湖法官出新奇以誘後進,增符篆請初傳。如丙丁生鬼符,變為丙丁壬鬼,三變為主鬼,大失虛靖之初傳,與盪兇法中一真符,以一本而化十本以誤,人無以異也。丙丁一符,元無散形,則有要妙。至如急捉一符最為緊切,則散形少真,造化失傳,减而又减矣。兩符一增一减,是非判然。欲求其靈,鮮矣。至如浙本諸符,近來傳之愈多,第恐虛靖出此法時,未必有許多也。要知傳得一符,便將試驗得靈,方是真本,他皆不敢妄置議論。

  地祇法最易感動,只在乎專於一則萬事畢。若用心不專,持鍊不專,役使不專,雖得此法,其心二用。亦無全功。吁。不特地祇一法,他階亦然。此法造化千變萬化,又在乎天蓬一咒。咒發諸心,出諸口,應于訣。訣運\乎掌,合乎咒,應乎罡。罡動乎足,契于北斗,合乎竅。竅存乎身,發于內,運\合乎神。神全炁定,一呼一吸,外將內神,若合符契,則形神俱妙。此非筆舌之可殫。四目老翁有地祇法中一讚,能一唯而悟之者,亦可以得其髣髴矣。併錄于後。五炁玄元真,演法度迷津。像外無法像,真中求至真。迷悟在心悟,心靈法自靈。神本無所法,生神心自生。我心若專一,神明隨心行。至理本無說,至道本無言。有像皆為偽,神靈須我靈。欲透妙中妙,寂靜觀內心。內外無毫滯,透洞心無心。心已無名像,自然超仙廷。抱一成真一,逍遙登太清。

  後跋

  道無形無名,不可得而言,有言非道也。况以法言乎。老了所謂道可道,非常道,名可名,非常名。今法以道名,豈管窺蠡測之所可知也。紫陽夫子論動靜無端,陰陽無始,乃天之道。陽本動,陰本靜,流動乃人之道也。人蓋未始離乎天,天亦未始離乎人。吾儒之道,老氏之道,一也。散之萬有,歛之一身。自無極而至於太極,由太極入於無極,陰陽互根,化無窮,知此斯可以語吾儒之道。知吾儒之道,斯可以悟老氏之道。知老氏之道,斯可以悟道中之法。李商隱詩云:釋中稱定慧,儒斯著誠\明。派分示三教,理詣無三名。此之謂也。夫自然而然,方謂道法。今之世學之者如牛毛,成之者若麟角。以術眩法,竊道之名,以假售真,失道之妙。因刊溫將軍傳,故著緒餘一論,求質於與道合真之士,庶乎千羊之皮,不如一狐之腋,必有賞音羊棗菖歜,得其味,同其嗜者,又知善邇而遠,至命而宮應矣。毋諉曰:學射三年,未教汝嚙鏃法。

  時成淳十年甲戌歲天貺節黃公瑾拜書

  劉清卿事實

  清卿姓劉氏名世,仍法諱玉。世為河朔人,中興勳臣玠之孫。因勑葬臨川,其父贅於豐城,因家焉。受祖蔭承信郎。幼慕清虛,年未弱冠,棄官從事道法。遍歷江湖,捐貲無所斬,參禮名師。初行小四直符水,繼行靈官、酆都、地祇考附,悉有靈著。後因養浩盧君伯善來江西,以諸法付度于徐洪季,洪季以所得授清卿。清卿得法,方從盧遊。伯善歿于洪季家,炁雖絕,體甚溫,無敢封殮。三日,忽甦,視諸弟子,惟清卿在焉,語之曰:我以三事當入酆都。一母死不奔喪,二邪淫敗真,輕慢道法,三改摘咒訣,傳授非人。汝法欲何階,吾於汝當無隱。卻須帥諸法友箋天救我,免入酆都。清卿以神霄中獨體金火天丁一階為請,盧悉以心章隱諱內鍊秘訣傾囷付之。筆錄才竟,諸弟子輻輳,則盧復瞑目化去。清卿自後朝斯夕斯,念玆在玆,不過此耳。單符隻將,千變萬化,所向無前。凡禱\祈馘伐,刻日動雷,皆出于十手,目之所指。視其救危難,則多用玉天心章,七十二塚訟章,三十六塚訟章,萬法不救,告急皂章。其保生治病驅邪,則多用神霄告斗,傳忱捧表,只一天丁。大意此一身之造化,上參神霄九天之梵炁,中分北斗九皇之真光,下含金生火旺之九變。傳之者迨數百人,得其說者未之一見。余昇高自下,歷階而趍,十餘年間,得其說十之七八,而時乎未過,清卿早仙,遂稽奏授,不啻如入寶山,空手回矣。石笋山海門洞河南先生一見清卿,笑云:武當殿上香錢為公使去。能記邪。公不能答。乃知清卿因此墮落人間,不知仙去還歸根復位否。生平怪怪奇奇,落魄滑稽,性能強記,嘗觀《雲笈七籤》,終身不忌。談三界中隱賾,人所不知之事,歷歷如指諸掌。於地祇一司之法,亦其平生受用,其序中敷繹,可謂深切著明矣,刊以為後學之指迷,並摭平生大槩于後,以顯其功用。

  江西黃公瑾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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