练兵实纪明

第14章 战后六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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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章 战后六条

练兵实纪明 戚继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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练兵实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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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。报战伤

  凡遇战毕,收兵到营时,一面各营将督据千、把总,即开战伤者为一手本先递。凡弓箭伤系致命处为一等,虽重不开超等。被中三箭以上,虽轻亦开一等。中二箭者虽轻不开三等,凡射在手足间者为二等,箭入不深再轻者为三等,再轻者为四等止。其刀伤当面者为超等,伤手足重者为一等,轻者为二等,三等止。凡箭、刀伤俱在背后者,不准亦不给医药,若贼众四面围砍,我军在中,向敌者虽伤背,亦准作等数,须取营将及临阵将官画字于手本末。若众军同败,一齐奔走而伤者,不论面前背后,俱不准恤,即不必开报。若有几人能如众人败走之中,复回身对敌,能阻贼回者,即无伤,俱开头等;伤者原合一、二、三、四等例,俱各进一等开等,超等者开超超等。

  第二。报阵亡

  凡亡者另开手本。其人伤某处,须面前伤,乃坐同队伍偿命之罪。伤于背后,死者不恤,亦不连坐同队伍。若大众败走而亡者不恤,当开坐退缩被杀,但有一伤在前者,即准血战阵亡之数。

  第三。报功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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