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孝文帝(五)
◇原沈保冲诏(太和二十一年)
保冲,文秀之子,可特原,命配洛阳,作部终身。(《魏书?沈文秀附传》。子保冲,坐援涟口退败,有司处之死刑。高祖诏。)
◇手诏李崇为梁州刺史(太和二十一年)
今仇、陇克清,镇捍以德,文人威惠既宣,实允远寄,故敕受梁州,用宁边服。便可善思经略,去其可除,安其可育,公私所患,悉令芟夷。(《魏书?李崇传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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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孝文帝(五)
◇原沈保冲诏(太和二十一年)
保冲,文秀之子,可特原,命配洛阳,作部终身。(《魏书?沈文秀附传》。子保冲,坐援涟口退败,有司处之死刑。高祖诏。)
◇手诏李崇为梁州刺史(太和二十一年)
今仇、陇克清,镇捍以德,文人威惠既宣,实允远寄,故敕受梁州,用宁边服。便可善思经略,去其可除,安其可育,公私所患,悉令芟夷。(《魏书?李崇传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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