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傳三二)夏,五月辛卯,司鐸火。火逾公宮,桓、僖災。救火者皆曰顧府。南宮敬叔至,命周人出御書,俟於宮,曰:「庀女,而不在,死。」子服景伯至,命宰人出禮書,以待命。命不共,有常刑。校人乘馬,巾車脂轄,百官官備,府庫慎守,官人肅給。濟濡帷幕,郁攸從之。蒙葺公屋,自太廟始,外內以悛。助所不給。有不用命,則有常刑,無赦。公父文伯至,命校人駕乘車。季桓子至,御公立于象魏之外,命救火者傷人則止,財可為也。命藏象魏,曰:「舊章不可亡也。」富父槐至,曰:「無備而官辦者,猶拾瀋也。」於是乎去表之槁,道還公宮。孔子在陳,聞火,曰:「其桓、僖乎!」
(傳三三)劉氏、范氏世為婚姻,萇弘事劉文公,故周與范氏。趙鞅以為討。六月癸卯,周人殺萇弘。
(傳三四)秋,季孫有疾,命正常曰:「無死!南孺子之子,男也,則以告而立之;女也,則肥也可。」季孫卒,康子即位。既葬,康子在朝。南氏生男,正常載以如朝,告曰:「夫子有遺言,命其圉臣曰:『南氏生男,則以告於君與大夫而立之。』今生矣,男也,敢告。」遂奔衛。康子請退。公使共劉視之,則或殺之矣。乃討之。召正常,正常不反。
(傳三五)冬,十月,晉趙鞅圍朝歌,師于其南,荀寅伐其郛,使其徒自北門入,己犯師而出。癸醜,奔邯鄲。
(傳三六)十一月,趙鞅殺士皋夷,惡范氏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