洪武十三年九月,諭禮部左侍郎張衡、左都御史詹徽等:「有司公宴擾民,今後支與官鈔,布政司一千貫,以下另詳。」十月,衡等奏行遵守,凡遇正旦、聖節、冬至,公宴錢於本處官錢內支給,無府、州、縣都司、衞所移文附近有司關用。每節,布政司一千貫,(在城都司、衞所附郭大小衙門官吏、師生、耆民俱赴本司筵宴。)府,(有都司七百貫,以下各有差。)州,(有衞五百貫,以下有差。)縣,(有衞四百貫,以下有差。)無有司衙門。(此條可參見明太祖實錄卷二0四洪武二十三年九月癸丑條。)(衞四百貫,所一百五十貫。)十九年,又賜有司朝覲,每員給盤纏鈔一百貫,在任歲支柴炭鈔五十貫。又定引錢,為堂食費。
太祖命圖大辟囚造罪被刑之狀於錦\衣衞外垣,俾人得見為懲戒,亦象刑懸魏之義。
太祖平亂國用重典,當時政刑具有成書。及輯古事,勸懲諸王百官,往往今人少見之,如彰善癉惡錄、逆臣錄、清戒錄、永鑑錄、志戒錄、世臣總錄等甚多。
國初,犯大辟者,其家屬多請代刑,上并宥之,如五倫書所載是也。其後繼請,乃一切許之為多,既以杜奸譎,且因成其孝弟,非迂細者所知。吾蘇戴用代其父,王敬代其兄,餘未殫紀,至有都文信代婦翁。
高祖惡頑民竄跡緇流,聚犯者數十人,掘地埋其軀,十五并列,特露其頂,用大斧削之,一削去數顆頭,謂之「鏟頭會」。時有神僧在列,因示神變,元既喪隨復出,凡三五不止,乃釋之,并罷斯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