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清骨髓灵文鬼律

第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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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清骨髓灵文鬼律 邓有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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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清骨髓灵文鬼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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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玉格正條十六條

  諸應本院官法服,星冠朱履。非行持伏鬼魔者,不得披戴,違者徒一年。不因法中事儀以勞鬼神者,徒二年。

  諸應本院官法職,乃上清玉籍補充,統攝三界邪魔所受正法中誥籙,並以黃花帛上朱墨間寫,裝嚴卷軸給付訖。本師告諭,戒行勤切,應係法中,祕語靈文,口傳心授,不得隱落,違者三官糾察。

  諸法官若善能傳授正法與有道之士,行持救濟生民有感格者,歲許具表章,奏陳當議,不次推恩。

  諸應選人材,可保奏而不奏,不可奏而奏者,並徒一年。未經奏陳輒傳印訣者,罪同上。百日內本師自覺舉限內不首陳,罪亦如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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