皇朝经世文续编4

第43章 刑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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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3章 刑論

皇朝经世文续编4 盛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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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朝经世文续编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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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刑論

  梅曾亮

  天下之法。未有久而無弊者也。法之者其弊淺\。法之密者其弊深。惟其法之良而守之。不敢稍變通其法。以得罪於天下後世。故其弊遂成而不可返。夫殺人不忌為賊\。昏墨賊\殺。皋陶之刑也。後世近古者莫如漢。亦曰殺人者死。傷人及盜抵罪。此皆法之整齊簡易者也。古之人非不知殺人之情事。萬有不齊。而一切之法。不足以悉其變也。然甯從其略者。以為法貴易知而難犯。決一人之死。而可使千萬人之不敢入於死。則易知而難犯之故也。而後人曰。是其法猶未詳。於是同一殺也。而有謀\殺故殺殺誤殺。有戲殺。有過失殺。有下手加功之殺。因是同一死罪也。而有入情實。有不入情實者。有立決。有緩決。又有緩決而從末減者。蓋一死罪之成。其文書之反覆詰難。積盈尺之紙而不足也。而後得由州縣以上於刑部。而之人也。如是猶或不至於死。噫。是何立法之密。而如此其難知也。是法也。良法也。苟其變之。則受不仁之名。而得罪於天下後世。雖心知其非。曰姑從眾。從眾而失。是天下之公失也。議法者曰。有濫生者。即有枉死者。

  是救生不救死也。執法者曰。死者已矣。生者亦猶是民命也。已死而枉。究與吾殺死者殊。而吾救生之心。亦足以自解於天下。嗚呼。是非徒不救生也。且益民之死也。非徒益民被殺者之死。且益民殺人者之死也。今里巷之中。有殺人者。民驚相告矣。某殺人者死。某殺人者不死。民亦驚相告矣。死生者。民之所知也。曰殺曰誤殺曰戲殺曰過失殺。則民所不知也。民不知一殺人之例。如是之委曲分別也。而惟見殺人者有時而不死也。夫使殺人者畢出於死之一途。以懾其勃然不可遏之氣。猶有能忍。有不能忍。今使介於可生可死。而先快心於一挺刃之下。亦何憚而不洶洶哉。腊有毒。食之立死。一人死而無有繼者矣。三人食而一人生。則繼死者將不止三人。是非民之不畏死也。法誤之也。故曰非徒益民被殺者之死也。而并益殺人者之死。嗚呼。計較於一罪之輕重。而鹵莽於千萬人之死生。循其法之弊。其勢固不至乎此而不得也。而人且曰。必如是而長吏始不得以誤殺人。固也。長吏之不得以誤殺人也。而其弊則使平民皆可以故殺人。天下之為長吏者少。而為平民者多。則法之生人者少。而殺人者多。

  讀禹謨康誥。知故殺過失殺。自古分矣。惟古人折獄。必得其情。當其罪。即曰罪疑惟輕。亦必實有所疑。乃從末減。非若後世獄吏。博不輕殺人之名。罪至當死。舞文以生之也。嗟乎。法當死者。有時而生之。知法當生者。亦有時而死之矣。罪至死者。自我而輕之。知罪不至死者。亦必自我而重之矣。網漏脂凝。自一時事也。何也。衡期於平。失則俱失也。民且悔恨其惡之不極而罪之不大焉。有世道人心之責者。能無憂乎。王家璧書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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