皇朝经世文续编3

第26章 貢舉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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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章 貢舉2

皇朝经世文续编3 盛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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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朝经世文续编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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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科場議三

  陳澧

  今之科場。士子多者至萬餘人。人各為十四藝。試官不能盡閱也。於是三場專重第一場。視二場三場無足重輕。甚至有不閱者。故士皆專力於四書文。而成荒經蔑古之風也。歐陽文忠有論更改貢舉劄子云。貢舉之法。用之已久。則獘當更變。然臣謂必知致獘之因。方可言變法之利。今為考官者。非不欲精較能否。而常恨不能如意。患在詩賦策論。通同雜考。人數既眾。而文卷又多。使考者心識勞而愈昏。是非紛而益惑。當隨場去留。而後可使學者不能濫進。考者不至疲勞。其法云。凡貢舉舊法。若二千人就試。常額不過選五百人。今臣所請者。寬其日限。而先試以策而考之。可去五六百人。以其留者次試以論。又如前法而考之。又可去其二三百。其留而試詩賦者不過千人。於千人而選五百。則少而易考。不至勞昏。考而精當。則盡善矣。縱使考之不精。亦選者不至太濫。竊謂文忠所云。試最善之法也。今學政及府州縣之試士。即此法。鄉試會試。誠\當仿而行之。第一場去其文不佳者。其留者視中額三十倍以為準。乃試第二場。又去其不佳者。其留者視中額十倍以為準。乃試第三場。然後取中如額。歐陽公以二千人為率。故試策試論。所去皆四之一。今科場人數多至萬人。如第一場第二場僅去四之一。則文卷仍多。考官不能盡閱。且文之佳者。亦斷不能及四之三也。其第一場第二場所取必限以數者。慮考官苟且自便。於第一場僅取足中額。而第二場第三場無去取也。今學政試正如此。故其二場三場皆虛設。此法行。則考官於二場三場卷可盡閱。且二場三場皆所以定去取。且亦不能不盡閱。而士於二場三場。皆所以決得失。其用力必篤。十年之後。通經博古之才。必漸多矣。且三場通閱。考官固勞。三場連試。士亦甚勞。其入二場三場。皆疲乏之餘。往往有績學工文。而不能發抒者。如每場後得以休息。則亦可以盡其才也。此法於考官及士皆甚便。必可行也。

  變科舉議

  馮桂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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