勸誡淺\語
曾國藩
勸誡州縣四條上而道府下而佐雜以此類推
一曰治署內以端本。宅門以內。曰上房。曰官親。曰幕友。曰家丁。頭門以內。曰書辦。曰差役。此六項者。皆署內之人也。為官者欲治此六項人。須先自治其身。凡銀錢一分一毫。一出一入。無不可對人言之處。則身邊之人不敢妄取。而上房官親幕友家丁四者皆治矣。凡文書案牘無一不躬親檢點。則承辦之人不敢舞獘。而書辦差役二者皆治矣。
二曰明刑法以清訟。管子荀子文中子之書。皆以嚴刑為是。以赦宥為非。子產治鄭。諸葛治蜀。王猛治秦。皆用嚴刑以致乂安。為州縣者。苟盡心於民事。是非不得不剖辨。讞結不得不迅速。既求迅結。不得不刑惡人。以伸善人之氣。非虐也。除莠所以愛苗也。懲惡所以安良也。若一案到署。不訊不結。不分是非。不用刑法。名為寬和。實糊塗耳。嬾惰耳。縱姦惡以害善良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