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名十六字義
潘杓燦
擬罪全憑律例。律乃一代之典章。例為因時之斷制。故有例須照例行。無例方照律行。例律俱無。則用比照法。凡有比照。須活擬上請。不得徑請斷。律分八字之外。尚有十六字。亦宜詳也。至於五刑之內。論死罪則有立監候真犯雜犯之不同。論笞杖流徒。則有決贖之不同。論贖鍰。又有有力稍力收贖贖罪之不同。皆毫釐千里者。全要細心體認。至於則例。時有減增。必時時訪查。方無違錯。
其一曰加。加者數滿乃坐。如窩盜贓一兩。杖六十。至十兩。方加至杖七十。不及十兩者不加也。又如笞滿加杖。杖滿加徒。徒滿加流。流滿加絞。本條無入死者。不得加入於死。罪止流三千里之類。
其一曰減。減者後輕之法。如皆為從者減。失覺察者減。失出入人罪者減。無祿人減。又如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之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