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父生母不承重辨
張篤慶
禮有不敢或過者。昔人非略之也。仁人孝子之意無窮。而分則有定。故律者。所以節其情之過。而一準於禮者也。按律及禮經。並古今言禮家。皆無為父生母承重之說。有之自果庵劉君始。劉君。固世家秉禮君子也。所著有為父生母承重辯。為安汝源名湛者發也。斯誠\近本歸厚意哉。雖然。余竊以為過矣。夫所謂重者非僅輕重之謂也。所以重大宗也。故惟世嫡長孫父卒。乃為其祖父母承重。所謂與祖為體者也。故曰重也。下此則支子之長子皆不得承其祖父母之重。凡以重大宗也。知大宗之乃得承重。則庶子之子不得為其所生祖母承重也明甚。使一家之中。庶出者各得一人焉。而皆得各承其生祖母之重。則是繼世之各承其重。且紛紛然其不可紀也。有是禮乎。今劉君之說曰。律有凡嫡孫父卒。為祖父母承重之文。夫曰凡嫡孫。是祖父母視嫡子之嫡子為嫡孫。而庶祖母亦可視所生子之長子為嫡孫矣。此其說謬也。愚以為凡之為言。起例之詞也。所以統士大夫庶人之嫡孫也。非?乎庶長孫而亦謂之嫡孫也。既不得謂嫡孫。則祖父母之重已不敢承矣。而生祖母承重之說又安所據耶。其說又曰。所生子為其生母斬衰三年。與父及嫡母同重。則孫之承重亦應從同。此其說亦誤也。愚以為生母之服三年者。所謂雖加一日愈於已者也。故雖壓於嫡母。亦不忍殺焉。若生祖母之服則不敢謂之重。而又烏乎承哉。其說又曰。汝源於祖父母固為庶孫。於其生祖母則為嫡嗣。若不應承重。則律必曰。孫為生祖母不承重。如祖在為祖母止服杖期之例焉則可耳。此其說尤誤也。愚以為第觀于祖在為祖母降服之條。是祖母猶壓于祖也。則庶之必壓於嫡。而不得有承重之嫡嗣焉。斷斷如矣。其說又曰。律固無為生祖母承重之文。亦無為繼祖母承重之文。而繼祖母之承重自若也。以此?之。則生祖母之承重。可以例推矣。此其說尤誤也。愚以為古人之深。沒其文於律。如此類者。皆在乎後人之酌情準禮而增損之。故繼祖母之不可不承者。大法之可推也。生祖母之不敢承者。私意之難伸也。而安在其同乎。其說又曰。按八母圖。嫡母繼母生母皆斬衰三年。其服同。則其尊同。子不得意為軒輊。孫又安得意為重輕。故父之所重。子即承之。此其說似也。而未當也。愚以為父之所重。子即承之。亦第可以大宗論耳。若不問其大宗小宗。則天下安有不重其祖父之子孫乎哉。而何以處夫眾子之子之不杖期者也。故嫡母繼母生母之服雖同。而其重不同。是則嫡庶之辨也。其說又曰。所生子之長子。父在為其生祖母服不杖期。使父卒仍與眾孫同服。則反輕於伯叔父母之杖期矣。此其說亦似也。而未當也。愚以為伯叔父母之杖期者。為其近於父也。生祖母之不得承重者。為其屈于嫡也。若庶孫可承其生祖母。則眾子之子。咸願得而承其祖父母矣。此則亂宗而越禮之道也。夫古人之子嫡庶也謹而嚴。即嫡母之次子概同于庶孽。而況于庶母之所從出者乎。重乎不重乎。抑又有辯焉。使嫡母無出。則嫡長孫固承其祖父母之重矣。于其生祖母固若是恝乎。曰否。此即為人後者不得顧私親之例也。雖然。庶子之子不得承重。其志可哀矣。余之論。得勿傷于刻乎。曰。非刻也。昔之人固已略之矣。是其不宜承也。非不欲承也。非敢視以為不重也。以為更有重于此焉者也。然則此說卒不可行乎。曰。有行之者。此帝王之禮。非士庶之所可行也。宋代。人主之生母。屈于嫡母。但尊為太。至明代始有兩宮並尊之說。若憲廟之于錢周兩太后是也。夫兩宮既已並尊。則異日孝宗之於周太后。世宗之於邵太后。率天下以為之喪。即謂之承其重焉可也。是生祖母承重之說也。是?帝王之酌禮以權。而非士庶人之所可行也。士庶人行之。謂之匹嫡。左氏嚴之矣。
庶孫不為生祖母承重說
柴紹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