皇朝经世文编2

第21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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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章

皇朝经世文编2 贺长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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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朝经世文编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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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行鹽日知錄

  顧炎武

  松江李雯論鹽之產於場。猶五穀之生於地。宜就場定額。一稅之後。不問其所之。則國與民兩利。又曰天下皆私鹽。則天下皆官鹽也。此論鑿鑿可行。邱仲深大學衍義補。言復海運\。而引杜子美詩。雲帆轉遼海。稻來東吳為證。余之鹽法。亦引子美詩云。蜀麻吳鹽自古通。又曰風?渺吳蜀。舟?通鹽麻。又曰蜀麻久不來。吳鹽擁荊門。若如今日之法。各有行鹽地界。吳鹽安得至蜀哉。人人誦杜詩。而不知此故事。所云誦詩三百。授之以政不達者也。

  洪武三年。山西行省。言大同糧儲。自陵縣長蘆運\至太和嶺。路遠費重。若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。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者。俱准鹽一引。引二百斤。商人鬻畢。即以原給引自赴所在官司繳之。如此。則轉輸之費省。而軍儲充矣。從之。此中鹽之法所自始。

  唐劉晏為轉運\使。專用榷鹽法。充軍國之用。時自許汝鄭鄧之西。皆食河東池鹽。度支主之。汴渭唐蔡之東。皆食海鹽。晏主之。晏以為鹽吏多則縣擾。故但於出鹽之鄉置鹽官。收鹽戶所煮之鹽。轉鬻於商人。任其所之。自餘州縣不復置官。其江嶺間去鹽鄉遠者。轉官鹽於彼貯之。或商絕鹽貴。則減價鬻之。謂之常平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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